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4月28日在京联合举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该标准于2011年1月14日正式发布,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每一类残疾都分为4个等级。
我国是世界上残疾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残疾人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早在1989年,我国就成立了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制定发布残疾人相关国家标准100项。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家标准。它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适用于残疾人有关的信息、统计、管理以及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该国家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残疾人工作的情况、特点以及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考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和使用的技术要求,其后又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试点和反复修改,借鉴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相关分类分级方法,参考了各界意见,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的发布,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对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优化残疾人工作的管理,便于相关行业和部门准确、高效地掌握残疾人工作的相关信息与现状;有利于对残疾人及时、恰当地实施救助和开展服务,提高残疾人福利的时效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