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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检验检疫局成功处置输入性疟疾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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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元旦后,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中,淮安检验检疫局接到江苏检验检疫局卫生监管处的通知,淮安市近期有归国劳务人员患有疟疾,要求淮安局立即开展对相关人员进行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 兵分两路摸清来龙去脉
 

  接到通知后,淮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保健中心卫生检疫人员分头开展工作,一路走访相关劳务公司,了解已归国人员的数量和详细情况,另一路赴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了解输入性疟疾患者住院治疗情况。于2010年1月14日,对赴尼日利亚归国劳务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江苏检验检疫局卫生监管处领导和专家的指导下,对他们进行了疟原虫检测。
 

  经过调查,2009年淮安市赴尼日利亚从事建筑工程人员200余人,2009年10月份起陆续有工人回国,从江苏中祥建设有限公司(楚州)得知淮安地区的归国人员有21名,有6例赴尼日利亚归国劳务人员在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感染科住院治疗,均诊断为恶性疟疾,4例已治愈出院,两例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对21名近期归国劳务人员中的10名(另11人因故未来检查)的血涂片镜检疟原虫和全血免疫学检测结果为4人阳性,两人感染恶性疟疾,两人感染间日疟,检出率为40%,感染情况非常严重。
 

  调查发现,16人均在国外患过疟疾,患病率100%。其中在国外发作1~2次的有4人,发作3~4次的有12人。归国人员均反映尼日利亚卫生条件较差,蚊蝇密度高,劳务公司未发放疟疾预防药物,工作环境为野外露天作业,劳务人员未得到防蚊水等劳保用品。住处有蚊帐,但纱门纱窗不全。在尼期间,不断有劳务人员感染疟疾,时间最短的为到达后两周即发病,半数人员疟疾发作2~3次,发作后在当地医院或公司医务室治疗。
 

  情况重大 政府各方协力防控
 

  输入性疟疾的危害一是可能形成新的传染源,增加疟疾疫情防控难度;二是影响社会稳定,曾有非洲归国劳务人员患恶性疟疾死亡导致纠纷,其亲属数十人冲砸劳务公司,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同时给外经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外经工作的开展;三是增加外派劳务人员负担。通过对本次尼日利亚归国人员调查了解到:回国后住院的6名患者,医疗费用在数千至两万元之间。其他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治疗费用每次也都超过3000元,部分劳务人员因病提前归国。
 

  对上述归国人员患恶性疟疾的情况,淮安局领导非常重视,为了防止输入性疟疾的暴发流行,加强对归国人员的传染病监测以及对现染疫人的控制,淮安局特编发了题为《我市外派非洲劳务人员归国后发现群体性感染恶性疟疾情况》的《检验检疫要情专报》,由分管局长亲自向淮安市政府领导作出专题汇报,要情专报引起淮安市市长高雪坤和副市长史国君的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外经局、检验检疫局及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监管工作。
 

  接到市领导批示的《检验检疫要情专报》后,淮安市疾病控制中心和外经局派员至淮安检验检疫局就如何加强归国劳务人员监管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落实下一步的工作。会议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交流统一了意见:1.继续对近期归国劳务人员进行摸排,督促其至淮安局保健中心接受疟原虫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2.加强对赴非洲等疟疾流行区务工人员有关疾病防治知识的培训;3.建议赴非洲等疟疾流行区务工人员携带防疟物品和药品;4.加强对疟疾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检出率;5.对如何促使归国劳务人员至保健中心进行传染病监测体检并形成长效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会上外经局还主动提议,邀请淮安局参加每年一度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外派劳务工作协调小组工作会议。
 

  2010年2月3日,淮安市卫生局、外经贸局、淮安检验检疫局领导们顾不得春节将至,召开了归国劳务人员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座谈会,会上各部门负责人都作了表态发言,均表达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各部门将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建立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归国劳务人员的疾病监测工作。与会人员对三局联合发文《关于做好对外劳务输出人员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草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
 

  高层关注 国家两部门发出预警通报
 

  江苏检验检疫局及时将上述疫情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卫生司于2010年2月4日下发了《关于防止尼日利亚疟疾传入我国的警示通报》。卫生部得知相关信息后于2010年2月1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控工作的通知》。
 

  淮安局成功处置输入性疟疾疫情,得到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该局也将借此契机,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做好归国劳务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工作,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赋予国门卫士的神圣职责,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背景下大有作为。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解读:国际卫生条例是大多数国家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以控制来自可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迅速传播的疾病的威胁。195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国际卫生公共条例》,后经5次修改和补充,1969年7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将其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和1981年曾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1979年6月1日,我国承认《国际卫生条例》,自1979年6月1日开始对该条例承担义务。
 

  随着贸易全球化、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和生活模式的变化,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旧传染病死灰复燃,原《国际卫生条例》(简称旧条例)已不能适应全球公共卫生的需要和防控疫病的跨境传播,1995年第4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决议。2003年SARS疫情增加了很多国家对旧条例修订的紧迫性。经过多次讨论与磋商,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该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起在中国生效,卫生部为条例规定的国家归口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为条例所指的入境口岸主管当局。
 

  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具有8大特点:规定的任务更加繁重、职责更加明确、措施更加严格、方法更加科学、程序更加规范、部门更加协调、疫情更加透明、信息更加快捷。
 

  新条例第22条具体规定了主管当局的9项职责:一是检查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无污染;二是确保口岸设施维护卫生条件无污染无媒介;三是负责监督灭鼠、消毒、灭虫、除污;四是监督交通工具经营者采取卫生措施;五是监督处理交通工具受污染水、食品、废物;六是检测控制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七是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实施检查;八是具备有效应急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九是就相关公共卫生措施与WHO归口单位联系。
 

  新条例实施后,我国已采取五条措施应对新条例:一是要明确职责;二是加强口岸能力建设;三是做好技术准备;四是研究和应对新条例提出的公共卫生措施;五是加强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协调工作。
 

  知识链接
 

  疟疾的自我识别与防治
 

  疟疾是人体被感染的蚊子叮咬后而引起传播的一种寄生虫病。它是对人类威胁最严重的传染病之一。这种疾病在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均有发生。疟疾临床上以周期性突发高热、寒战为特征,无论初期感染还是复发,一般周期都为48~72小时。各种疟疾是以发热间期来命名的,如间日疟、三日疟等。
 

  疟疾感染后很难获得特异性免疫,感染后的临床表现也没有特异性。
 

  临床表现 病人一般出现像流行性感冒的一系列症状:头痛、疲倦、肌痛,伴随发热、寒战。某些病人的头痛、胸痛、关节痛、肌肉酸痛或腹泻症状可能很明显,因而显示为症状性诊断。典型疟疾的阵发性症状(如发热高峰、畏寒、寒战有规律地间隔出现)已经很少看到。发热开始呈不规则型,在无免疫力的成人和儿童,体温常升至40℃以上伴随着相应的心动过速,有些病例出现谵妄、恶心、呕吐、体位性低血压。因此,凡是在疟疾流行的地区居住、旅行,或近期曾经接受过输血的旅行者,出现典型的周期性寒热发作(每隔2~3日发作一次),发作时有明显的寒战、高热,发热后全身大汗,体温下降,其他症状也很快明显缓解,应考虑疟疾的可能性。旅行者如果随身携带抗疟药,可试用作为诊断性治疗,一般服药后24~48小时发热被控制,可能为疟疾。
 

  预防措施 事先了解前往地区、途中经过的地方是否存在疟疾以及流行的情况,以便沿途做好自我防护。
 

  ⑴日落后在户外活动,要穿着比较厚的长袖上衣和长裤。尽可能不穿深色衣服,因为深色衣服易吸引蚊子。⑵脸、手、脚等裸露部位应涂擦驱蚊油。⑶睡觉的房间应装有纱窗和纱门。⑷夜间睡觉应挂蚊帐,并确保蚊帐无破损,帐内无蚊子。如使用溴氰菊酯浸润的蚊帐,防蚊效果会更好。⑸使用灭蚊剂或电子灭蚊器。⑹使用蚊香驱蚊。⑺应用药物预防。最好在出发前按药物的使用说明按时服药。
 

  万一感染疟疾,发高热时,可服用适量退热药或用酒精擦浴降温,防止高热惊厥的发生。退热时,需饮服适量的盐水,防止因大量出汗导致的脱水。出现抽搐或昏迷时,应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

    病人经上述简单处理后,应当尽快送医院诊治,特别是高热抽搐和昏迷的病人。根治或防止复发,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服药。

作者:沈金荣 唐世焱 徐晓霞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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