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委会组织机构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是为了充分发挥集装箱生产、运输、管理、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集装箱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而建立的全国性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并受技术监督局委托由交通部归口管理。
技术委员会由集装箱生产、使用、管理、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科技人员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技术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现任主任委员为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孙国庆,副主任委员七人。
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现任秘书长为交通部水运所总工程师费维军。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据《中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为了充分发挥集装箱生产、运输、管理、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的开展集装箱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而建立的全国性技术工作组织,负责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由四人组成:
秘书长1人
副秘书长2人
专职秘书1人
联络秘书1人
第三条、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集装箱技术中心。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交通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装箱装有标准化工作方针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集装箱标准化体系表,并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集装箱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集装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提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集装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装箱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等。
第九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I04)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中与集装箱标准化相关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组团参加国际会议,代表我国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集装箱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负责集装箱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接受企业的委托,开展集装箱专业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办与集装箱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秘书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会议,汇报、计划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国内集装箱标准文件、资料的收发,立档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6.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6/SCxx,其顺序号由技术委员会编发,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之日起实施。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是为了充分发挥集装箱生产、运输、管理、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集装箱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而建立的全国性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并受技术监督局委托由交通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装箱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集装箱标准化体系表,并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观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集装箱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集装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提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集装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观部门提出集装箱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等。
第九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04)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中与集装箱标准化相关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组团参加国际会议,代表我过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观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集装箱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负责集装箱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接受企业的委托,开展集装箱专业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观部门委托,承办与集装箱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集装箱生产、使用、管理、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科技人员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六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全国集装箱生产、使用、管理、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部门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资历)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的产生,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予以聘任并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聘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设有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集装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成为单位委员,其代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聘任、颁发聘书。单位委员的代表任职条件与委员相同,单位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设通信委员。通信成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成员人数不限。通信成员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信成员有权参加委员会各项学术活动,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在特定情况下,接受委托参加国际会议。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部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该单位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技术委员会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办法。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经与国务院有噶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后,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加强与其他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尤其与专业范围相关或交叉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技术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本部门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知道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实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将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修改后,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人。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标准或条款有分歧意见,须提供书面论证材料。标准审查投票情况应记录,作为标准审查意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在报批文上加盖技术委员会的章,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返回标准计划下达单位,由计划下达单位完成报批。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主管部门递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有以下几方面的来源:
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2、 委员、单位委员、通信委员按年度交纳的会费及有关方面资助和费用;
3、 开展技术服务咨询的收入;
4、 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
2、 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等活动经费;
3、 标准审查费;
4、 翻译、出版有关集装箱标准化文件、资料经费;
5、 其他。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6,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6/SCXX,其顺序号由委员会编发,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又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