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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检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看实施凭证报检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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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一个报检员在从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越来越复杂,涉及的贸易额会越来越大。因此,为了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促进对外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就要对政策性强、业务水平要求高的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加强源头管理,对从事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报检员加强管理。

  实施“凭证报检”是《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资格。”可见,凭证报检是《商检法实施条例》对报检从业人员的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办理报检业务的从业人员既包括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业务的人员,也包括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等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只是这两种报检人员由于从事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差别,两者的资格要求标准不同,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

  实施“凭证报检”是行政处罚的需要。《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因此,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受理报检的工作人员首先应当对报检员进行“验证”,否则报检主体不合格,以后发生欺报瞒报的情况,责任追究起来就难了。其次,一定要落实专门人员对报检员进行管理,严格执行违规计分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有关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缴纳检验检疫费用、情节严重的,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一律作出处罚处理;对于不如实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一律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其“报检员证”。

  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时,要填写“报检员注册申请书”。报检员本人申明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检手续,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所在的报检单位也要为其担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上述检验检疫法律条款对于一个报检员的要求可见,作为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通过报检员资格考试、并成为一名注册报检员后,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显而易见的。报检员应该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一个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报检规定的模范,一座报检单位和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的桥梁,一个维护正常外贸秩序的先行者。
作者:顾耘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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