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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赠品也要在合同上约定“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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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购车赠送的大礼包,因为是赠品,买车人很少在其质量、价格上较真。车商摸透消费者这一心理,常常在赠品质量上大打折扣。
 

  2009年12月4日,张先生从扬州福特汽车4S店购买了一款轿车,随车赠送了一只导航仪。使用中,他发现该导航仪的记忆功能缺失,且包装盒内无合格证。他多次找到商家要求更换或维修,均遭拒绝,理由是赠品不能享受“三包”。
 

  经有关部门调查,4S店承认这款导航仪缺失记忆功能,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仍以赠送礼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经过多次交涉,张先生最终补贴500元换得一只新的导航仪,但只使用了两天,新导航仪的部分功能又自动消失,导致无法使用。
 

   “买一赠一”的赠与以购买特定商品为前提,这一民事行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消法》调整范围,其标的物的商品又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根据“默示担保责任”的原则,即法律、法规对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提出的必须具备和遵守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免除和限制。
 

  对此,提醒消费者,买车时别太看重诱人的随车赠品。如需选择应谨慎小心,并注意三个方面:首先看车商所提供的赠品是否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及质保卡;其次,要货比三家,最好看一看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质量、保质期等;最后,应与车商书面约定,对赠品实行“三包”。

作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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