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检验检疫局坚决贯彻落实《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把关职责,切实加强产地监管,坚持“分类管理+驻矿监管+视频监控+巡回检查+品质抽查”的监管模式,采取以下多项措施,确保出口煤炭质量安全。
加大产地监管力度,强化源头控制和过程监管。该局按照监管规范要求,对全省11家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分类考核,并开展出口煤炭“零杂物”工程活动,从检查各单位除铁器配备、运行情况入手,督促其不断完善金属杂物、雷管的清除管理,加强清车、装车环节检查,杜绝出口煤炭二次污染问题发生,有效地控制了出口煤炭外来杂物的混入,使出口煤炭质量稳步提高。
加强人力投入和科技投入,实行驻矿监管、视频监管,提高检验监管效率。该局设立专职驻矿监管队伍,在全省选聘有工作经验和经历的16名人员,对其进行专门的监管培训,明确职责,负责严把出口煤炭生产、筛选、仓储、装车等环节,对出口煤炭从内在质量到外来杂质进行全面的监管监控。同时在国有大型煤矿安装设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监管,有效降低成本,提高监管覆盖面和效率。
在全省出口煤炭企业中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引导企业树立“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增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责任意识,要求企业进行自查,对煤炭开采过程中不能完全引爆的雷管、起爆弹等安全质量隐患进行风险评估,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同类问题不再重复发生,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跟踪检查机制,建立完善所有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档案。
加强与口岸检验检疫局的联系沟通,建立合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大同检验检疫局、阳泉检验检疫局分别与秦皇岛检验检疫局、黄岛检验检疫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出口煤炭质量安全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就全面贯彻《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产地检验检疫局与口岸检验检疫局的协作、加强对出口煤炭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产地监管和口岸检验、建立有效的出口煤炭质量信息交流反馈机制、提供必要的检验技术支持等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确保山西出口煤炭质量安全。
2011年一季度,该局共检验监管山西省出口煤炭166.4万吨,签发换证凭单351份,同比分别增长10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