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医疗机构是药品消费的主渠道,其药品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公众的用药安全。当前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仍存在相关部门职责不明晰,一些监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到位等问题。湖北省鄂州市从“确责、履责、问责”三个环节入手,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的做法,为解决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有助于落实监管工作要求,加大监管工作合力,更好地保证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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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计生委和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全市各医疗机构,这标志着该市四部门联动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机制正式建立。
今年,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继续加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力度的同时,与卫生、计生、监察等部门联合,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鄂州市副市长毕华的要求,《意见》从“确责、履责、问责”三个环节拟定内容,对涉及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加以明确,界定了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各自负有的职责,以及各级各部门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亮点剖析
确责——增强管理规范的可操作性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内容复杂,在具体操作中,有时不容易抓住重点。《意见》规定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药品购进渠道、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特药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并对相关监管法规中尚不明确的内容加以细化。比如,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积极开展“规范药房”建设,添置必备的药品储存和养护设施设备;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等规模较小医疗机构的药房应与诊疗、处置和注射等场所分开设置;药房药品必须分类存放,并实行标识管理和效期管理;必须与供药企业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凡设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应及时上报不良反应情况,严禁隐瞒不报;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保险柜用于保管特殊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专账管理制度。这些规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因而增强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履责——相关部门不再“各唱各调”
药品监管、卫生、计生三部门在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中负有不同的责任。《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三部门的监管职责。比如,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卫生部门应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房(药库)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储存管理条件,同时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提高从药人员素质;计生部门应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意见》还规定,三部门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专项检查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各部门单独开展的特殊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情况,须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做到执法联动、信息互通,以增强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果。
问责——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要落实“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药品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为了有效避免要求多、落实少的现象,今年鄂州市将医疗机构药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全市综合目标考核范围。《意见》明确规定,对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大对其工作的跟踪监察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以更好地推动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