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是1989年2月21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并履行我国有关承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商检法》适应了新时期商检工作的实际需要,体现了把关服务的立法宗旨,对于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施行以来,对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卫检法》),规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2005年,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作为WHO成员国,我国正在积极开展修订《卫检法》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和对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严格执法,保证了食品卫生,有效防止了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005年,依据《商检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是对《商检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增加、完善了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允许进口的旧机电等高风险商品的检验管理等内容,切实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于依法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条例》)是对《动植物检疫法》的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了对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对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实施检疫,并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实施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卫检法实施细则》于1989年开始实施,长期以来为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把好国门,严防疫病疫情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如前文所述,我国在准备对《卫检法》修订的同时也将对《卫检法实施细则》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逾十周年。《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检验检疫机关依法行政,并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对于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有重要意义。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颁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