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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扩大应标注原产地标识的加工食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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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农林水产省曾在2004年6月18日通过WTO/TBT委员会向WTO各成员散发了一项TBT通报(通报号为:G/TBT/N/JPN/123),通报法规是“加工食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概要”。该法规要求加工食品必须标注其主要成分的原产地。该通报的法规于2004年9月批准。当时,通报表格内涉及的产品范围,日本只提及“加工食品”,并未明确说明涉及加工食品的具体品种。

  最近,我们从日本一些政府网站上获知,从2006年10月2日开始,需要标注材料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范围确定为20个品种。从最新的规定内容看出,该规定过渡期2年,2004年9月批准后,到200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质上,2004年日本通报的这一JAS法规修正案,将需要标注产品的范围进行了扩充,规定范围扩大到了加工程度低、接近生鲜食品的加工食品。这一消息,一经证实,国内的有关机构和部门,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在此之前,日本规定的需要标注主要原材料原产地的加工食品为8个品种,即:农产品腌制类产品、鳗鱼加工品、鳗鱼薄片、蔬菜冷冻食品、干燥裙带菜、盐渍裙带菜、咸干鱼类、盐渍鱼类。2006年10月新规定生效后,对前4个品种,继续执行以往规定;后4个品种,则废除个别规定,并调整品种便于统一。

  新规定统一要求的20种加工食品,明确为农产畜产水产品加工食品,其主要原材料需要标注原产地。主要原材料是指,在原材料中所占重量比例超过50%的原材料。20种加工食品具体分4类:农产品加工食品8个品种、畜产品加工食品5个品种、水产品加工食品6个品种、其他类1个品种。各种类的详细品名,请见本文的附件。

  日本新规定在“标识的方法”中提出,当加工食品原料为进口产品时,应标注“原产国的国名”。对于水产品,当原料是进口水产品时,在原产国国名上并列写出水域的名称。

  当原材料为日本国产材料时,要标注“本国国产”,根据不同条件, 也有可能采用这样的标识:

  农产品 都道府县名称以外的众所周知的地名

  畜产品 隶属于主要饲养地都道府县名称以外的众所周知的地名

  水产品 作业(包括采摘及捕捞)水域的名称、卸货港名称、卸货港或主要养殖场所属都道府县名称以外的众所周知的地名

  2个国家以上的产品混用时,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按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记载原产国名称。3个国家以上的产品混用时,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 按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记载2个以上的原产国名称。其他原产地可表述为「其他」。

  由于日本这一规定涉及的加工食品种类多,而我国与日本在农产、畜产、水产方面的加工贸易往来较多。这样的规定难免会对相关领域的货物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机构密切关注该法规的动向。同时,建议在对日出口中出现类似问题的企业,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机构反映,求得咨询。

本文的附表

日本要求添加材料原产地标识的4大类20种加工食品分类表

农产品加工食品(8个品种)

品种种类(分类)

加工对象食品举例

1

干燥蘑菇类、干燥蔬菜类及干燥果品类(薄片

装及粉状除外)

干燥香菇、干燥大葱、萝卜干、葡萄干等

2

盐渍香菇类、盐渍蔬菜及盐渍果品类

盐渍香菇、盐渍野菜等

3

煮或蒸制的香菇类、蔬菜类或豆类及相关馅料

(罐装、瓶装及蒸煮袋装食品不属此类)

过水竹笋、蒸制甘薯、过水大豆、过水小豆、水煮野菜、水煮竹笋等

4

多品种混合的切制蔬菜、切制果品、其他种类

的蔬菜果品及蘑菇类多种混合产品(未切断而

包装在一起的产品除外)

什锦切制蔬菜、什锦切制果品等

5

绿茶

普通煎茶、玉露茶、粉茶、粗茶、火焙茶、玉露茶等

6

糕饼

园饼、扁平年糕、方形年糕、草饼、豆饼等

7

炒制带壳花生及炒制花生、炒制豆类

炒制带壳花生及炒制花生、炒制豆类

8

魔芋

块状魔芋、球状魔芋、条

状魔芋、魔芋丝等

畜产加工食品(5个品种)

9

已调味肉食品

(加热调味食品及冷冻调味食品不属于该类)

盐、胡椒腌制牛肉、调味汁浸渍牛肉、酱汁浸渍猪肉等

10

水煮、蒸制肉食及食用禽蛋

(罐装、瓶装及蒸煮袋装食品不属此类)

煮制牛内脏、蒸制鸡肉、煮鸡蛋、温泉鸡蛋等

11

表层煎烤类肉食

煎烤牛肉、煎烤鸡胸肉等

12

煎炸类带面糊肉食

(加热调味食品及冷冻调味食品不属于该类)

带面糊炸猪排用肉食、带面糊类炸鸡用鸡肉等

13

肉馅、其他不同种类混合的肉食

(包括肉块及将肉馅装入容器成型的产品)

肉馅、成型肉块(块状烤牛肉)、烤肉套餐等(仅限于有不同肉类的什锦组合及只有生鲜食品构成的产品)

水产加工食品(6个种类)

14

淡干鱼贝类、咸干鱼贝类、煮干鱼贝类及海带、干紫菜、烤紫菜、其他干燥的海藻类(不包括切细、切碎及加工成粉状的产品)

鲱鱼干、加吉鱼鱼干、沙丁鱼鱼干、汤料用海带、紫菜片、洋栖菜等

15

盐渍鱼贝类及盐渍海藻类

盐渍秋刀鱼、盐渍青花鱼、盐渍干青鱼子、盐渍鳕鱼子、盐渍海胆、盐渍鲑鱼子、盐渍裙带菜等

16

已调味鱼贝类及海藻类

(加热调味食品、冷冻调味食品以及罐装、瓶装及蒸

煮袋装食品不属此类)

酱油腌制金枪鱼、酱汤腌制红鲷鱼、

醋海蕴、醋腌青花鱼等

17

水煮或蒸制鱼贝类及海藻类

(罐装、瓶装及蒸煮袋装食品不属此类)

水煮章鱼、水煮蟹、水煮扇贝、锅煮

小沙丁鱼、蒸制章鱼等

18

表面煎炸鱼贝类

煎鲣鱼等

19

煎炸类带面糊的鱼贝类

(加热调味食品及冷冻调味食品不属于该类)

带面糊的煎炸牡蛎用牡蛎、带面糊

的黄油烤鱼用比目鱼等

其他类(1个品种)

20

除第4项及13项中列举产品以外的生鲜食品

不同种类混合的产品

大葱金枪鱼串、火锅套餐

(只由生鲜产品构成)

作者:马列贞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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