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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诚实守信意识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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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法学专家、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诚信是法律和道德的灵魂

第四届中国信誉论坛在12月4日开幕。12月4日是个好日子,这一天是中国的宪法日。1982年12月4日,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诞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的核心点是法、德。而诚信应该说是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是法律和道德的灵魂。

就法律来说,诚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将诚信作为一条专门原则,法律要求人们按照其规范来做,但法律不可能规范到人的一举一动,就要用诚信来规范人的行为,所以,它是法律的灵魂。而诚信是道德的灵魂,更是中国历来道德规范所推崇的。

虽然目前国内没有专门规范诚信的法律,但我们能从点滴做起,逐渐地规范起来。法律在诚信保障方面有多种方式,今天我主要讲两个,抗辩权和自力救济。

抗辩权就是对方实施一个行为,我有权进行抗辩,包括后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就是你交货,我付钱,可是你交的货是一个假货,我是否应该交钱?如果我不交钱,你说我违约,法律规定后履行抗辩权可以在交货合格后再付钱。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方履行义务都在这一天,当天你不能发货,我就不付钱。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我先履行给钱,在我要履行时发现对方根本不可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要讲诚信,也就是先给钱呢?法律回答是否定的。需要你提前做调查,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我就不能将钱打过去。所以,法律通过抗辩权的方式对诚信人进行保障。

什么是自力救济呢?这是一种私力的救济。比如说,我们买了房之后住不进去,在法院胜诉了之后无法履行,或者法院将占房者赶走之后,当你装修的时候又有人来占房子,你就可以采取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好多种,如正当防卫,司机被抢后,开车撞伤歹徒,这种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再如紧急避险,关键的时候牺牲较小的利益保护较大的利益;再就是自助行为,如你的汽车被偷了,某日突然发现了丢失的车辆,如果先去报案,车辆已经被转移,这时就允许个人以自己的行为去救济。

法律是保护诚信者的有力武器。所以,我们既要做诚信人,又要在诚信过程中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重在个人信用

在以往讨论品牌的价值时,常常是见物不见人,多数都只见到物质品牌的价值,一个企业的价值,一个组织的价值。但实际上,所有信用最终的承载者是人。特别是企业的信用,说到底是人的信用,是人力资本的信用,是企业中以企业家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的信用总和。

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在他的人力资本构成当中,应该有信用价值的地位。信用价值应当成为人力资本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的观点是:信用应当成为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信用价值是最重要的资本价值。

在我国,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时,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它突出表现在股份制改造当中,企业家往往是以自己的人力资本作为价值来入股和持股的,这在企业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管理层持股,更多的是以自身的人力资本的价值作为股份来管理企业,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之一。这是在中国的现代企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也就是人力资本成为除了货币资本、物质资本以外的又一资本新生代。

强调人力资本的信用价值,我想一个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唤醒全社会每一个人,无论是投资者还是消费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家,都要高度重视自己的人力资本,争做诚信人,使人力资本的信用价值增值,共同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如果我们的企业家乃至一般人力资本持有者,都把信用作为生活当中的第一需要,看作比生命还重要去维护人力资本的信用价值,我想中国的信用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在信用体系当中,个人的信用是全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支撑。我国现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在社会上已经兴起,如个人买房、买车、教育、医疗、保险都出现了个人信用贷款。但是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不完善的,问题还比较多,因此,在全社会构建一个以个人信用作为基础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虽然这件事做起来很难,但这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诚信要制度做保证

信誉建设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机制。在信誉建设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我个人认为政府的作用非常大,责无旁贷。我认为,政府应制定政策,让那些不讲信誉的人没有任何利益可得,要让讲信誉的有利可图。如果没有这样的两相循环,中国的信誉建设步伐将非常缓慢。

对不诚信的经营者严厉惩处的法律制度缺失,不仅会让消费者利益受损,所有合法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要受到损害。我个人觉得应该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比如国外的最低赔偿制度。在美国,不管你受到损害的额度是多少,最低赔偿额度是200美元,在夏威夷最低赔偿1000美元,最贫困的州是25美元。最低赔偿制度的好处,是让那些经常小小地损害消费者利益并存有侥幸心理的人望而却步,因为一旦被发现,一次赔偿金额就非常高。所以我认为,诚信不仅是教育问题,也不仅是道德问题,我认为是法制的结果,如果没有法律制度做保证,光让大家讲诚信,讲诚信的人可能越来越少。

在欧美还有许多制度可以让我们借鉴,比如律师费要记在消费者的诉讼费中,诉讼费要由败诉的经营者承担。再比如说在国外,消费者有权向法院申请禁止生产和禁止销售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种服务。如果消费者的要求是正当的,法院就可作出判决。另外,消费者有权要求法院责令违法企业发布公告,就是说这种商品有问题,因此责令你在各大报纸发公告,公告费由经营者承担。

在国外,还有“小额赔偿”这样的制度,在相应的法庭上可以迅速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双方均不得请律师,这对经营者是很大的制约。在国内,有些经营者的口头禅是“有本事到法院”,为什么?因为打官司的时间消费者拖不起,反过来,经营者可以请律师,打官司就是上班,其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可以列入成本,而消费者要摊到生活费用里头去。所以,“小额赔偿”这样的诉讼制度也可以使大量不诚信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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