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电视台免费使用音乐作品的状况将成历史。据报道,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可能颁布针对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每年针对广电系统的收费规模可达上百亿元。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国家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一个重要进步和标志。
尽管《在希望的田野上》、《吐鲁番的葡萄熟了》、《月光下的凤尾竹》这些一代人耳熟能详的歌曲在电台里播放了几十年,但这并不能帮助歌曲的创作者施光南摆脱生活的窘境,49岁的施光南在去世前,贫困交加,连医院都去不起。“这样的事情在发达国家不可能出现。”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说,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艺术家的歌曲在电台或者电视台被播出,就要付给艺术家一定的版权报酬。这样才有利于激励艺术家对音乐作品的创作。
有消息证实,这种状况即将成为历史。
“领导人已经批复: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大事。”《中国经营报》引述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士表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席王立平、副主席谷建芬日前向全国人大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议案,国家领导已经要求尽快解决。
该人士说,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制定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预计2007年正式出台。2001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然而,5年过去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一直没有出炉。
因为收费标准还未出台,所以对整个广电系统的收费规模还不得而知。但据有关人士推测,理论上收费规模每年可达到上百亿元。
辽宁电视台数字交互频道业务指导赵季伟对收费很有意见,“说心里话,我们还觉得是在白为他们(音乐权利人)做宣传呢,他们得给我们钱。不客气地说,我们要消耗电费、制作费、频道费用……”
数字电视运营专家罗小布表示,如果要收取音乐版权费,电视台会将这笔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罗小布认为,老百姓的收视费也有可能增加。“目前中国大部分消费者每年的有线电视费用是156元。收取音乐版权费用,最后也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中国消费者能够承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