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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通过烟火产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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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欧盟成员国销售的烟火产品,将受一项与安全、标签及进口责任有关的指令监管。2006年11月30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烟火产品销售议案,但要求作出若干修订。鉴于欧盟理事会已对修订表示同意,估计指令离通过之期不远。

  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烟火产品大部分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2004年市场占有率达96%。欧 委会去年提出烟火产品指令议案,目的是协调欧盟各国的有关条例,以及加强保障消费者安全。

  欧洲议会要求作出的修订,会对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贸易商带来影响。议会认为,文本中应以「进口商」代替「授权代表」,理由是假若生产商并非设于欧盟,则在该指令下,有关烟火产品的进口商须负起生产商的全部责任,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规定。

  议会又认为,「烟火产品」应界定为任何含有爆炸性物质或爆炸性混合物的产品;「汽车烟火产品」应修订为「供汽车使用的烟火产品」,涵盖汽车上某些安全装置。

  议会指出,有需要为「剧场烟火产品」订立新定义,意指在舞台使用、以电力或电子方式启动的烟火产品。这类修订反映议会重视烟火产品的适当分类,以便制订协调的欧洲标准。

  豁免项目方面,议会认为玩具的雷管可获豁免,原因是这类雷管已受玩具安全指令监管。

  议会建议,评估烟火产品的危险程度时应考虑噪音水平,认为噪音不应有损人体健康。欧盟成员国应定期检查进口烟火产品,以及视察仓储和生产场地。

  烟火产品的安全规定涵盖多个范畴,包括点燃方法、安全处置及储存指引、产品对运输的敏感程度、产品的物理及化学稳定性、按照产品特性的分类法、产品对高低温的耐受性,以及产品所用物料对健康和环境构成的风险等。合格产品可附上「CE」标志,在欧盟自由流通。

  指令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成员国有30个月时间落实推行。第一、二、三类烟火产品可享有3年的条例生效宽限期,第四类为6年。

  不过,反对该指令的欧洲烟火产品协会主席声称,消费者使用方法不当是引致意外的主要原因,指令未必能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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