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5周年的日子。5年来,我国质检部门在履行入世义务、享受WTO成员权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面对当前世界范围内纷繁复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势,我国如何协调应对?带着这些问题,本报专题采访组采访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问:入世以来,我国在履行与质检工作有关的入世义务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总体效果如何?
答:入世5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质检部门认真履行与质检工作有关的入世承诺,充分享受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同时积极争取WTO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实现了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相结合。
首先,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现了质量、计量、检验检疫、标准和认证认可的统一管理。
其次,中国加入WTO后,我们按照入世承诺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共清理部门规章227件,规范性文件559件。先后完成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6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了90件部门规章。《标准化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合格评定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完成了对现行21575项国家标准和8511项国家标准计划的清理。
5年来,根据WTO透明度原则,设在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共向WTO发出TBT/SPS通报490项,在所有WTO成员中居首位。因此,我认为,中国在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方面都表现出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姿态,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总体效果是好的,收到的成效是实实在在的。
问:国家质检总局是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协调。2002年6月,吴仪副总理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2002年11月1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目前共有18个部门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自2003年7月3日以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已召开6次成员会议、7次联络员会议,举办数十次中外研讨会、内部研讨班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一是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二是完善了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三是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有效应对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REACH法规和RoHS指令等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四是认真履行通报义务,充分享受评议权利,维护了国家信誉和利益;五是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联合制定了入世“后过渡期”应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六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总之,基本实现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措施协调、反应快速、一致对外”的宗旨。
问:我们经常可以从媒体上接触到关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报道。根据一般人的理解,技术贸易壁垒就是对贸易的限制。WTO允许这些限制贸易的技术措施吗?
答:这里,我们必须将国外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区分开来。WTO成员出于保护人类或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只要不超过所必需的程度,并符合WTO《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定的透明度原则、科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原则和相互认可原则等的要求,就属于合法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范畴。由于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对我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不能笼统地将之统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区别对待。应该看到,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对相关产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我国企业应积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
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对贸易的不必要的限制。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然不允许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合法存在。但由于各成员对WTO协定理解的差异及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此类壁垒又是客观存在,且是不断发展的,也是需要我国企业和政府下大力气予以克服的。在WTO/TBT和SPS委员会中也一直存在激烈的讨论和交涉,并不断有相关的争端案例。
问: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趋势怎么样?对我国影响大吗?这几年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还是很快的,如何理解这种现象?
答:总体上看,入世以来,我国出口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中国出口产品不断遭遇进口国日趋严格的要求,如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要求、用能产品能效要求、农食产品中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企业要满足这些技术要求需增加高昂的出口成本。有的出口企业因此丧失了竞争力,甚至丧失了传统市场,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5年来,我国接收WTO发出的TBT、SPS通报8261项。分析显示,这些通报来自87个WTO成员,通报成员占149个成员总数的58.4%。最活跃的成员包括美国、欧盟、日本、新西兰、巴西、阿根廷、智利、韩国、以色列、加拿大、泰国、墨西哥等,都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将法规制定的政策目标锁定在保护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成为各国通报的重点。一批节约能源、提高能效、物质循环利用、食品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措施相继出台。以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WEEE指令和EUP指令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为代表的技术法规系列在WTO成员中引起强烈连锁反应。
鉴于这些通报对我国政府制定政策、对出口企业掌握进口国的最新市场准入动态具有重大影响,国家质检总局及时组织了研究分析。其要求合理的,通知企业及早适应;其要求不合理的,提出评议意见,进行多、双边交涉。
我国应对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及我国企业平均技术实力的不断提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对我国出口的负面影响。
问:从您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今年是我国“十一五”开局之年,请问国家质检总局还将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做哪些工作?
答:技术性贸易壁垒确实是一个严重问题。尽管在我国入世谈判的条款中,技术性措施并不是主要篇幅,但它和其他关税措施、贸易管制措施有很大不同。技术性措施是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每时每刻都会遇到新的壁垒,而且从这些年的情况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不断扩大、不断提高的趋势,条件越来越苛刻,要求越来越严格。所以,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专业性很强,且责任性很强的工作。
尽管我国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开展了不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们在熟练运用TBT和SPS协定规定的原则制修订我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在充分享受WTO成员的权利,尤其在对其他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评议和应对方面有待加强;有关方面履行义务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起草有关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基于国际标准,及时按规定履行WTO通报义务,从发布到实施留出合理适应期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国家质检总局下一步要在八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加大对外评议工作的力度;二、完善建立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三、加大双、多边合作交流与交涉的力度;四、加大标准化体系建设,推进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五、做好多哈回合谈判重启后非关税措施谈判的跟踪和研究工作;六、加强对世界范围内区域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的跟踪和研究;七、积极向WTO和有关发达国家成员申请技术援助、延长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的适应期或过渡期等,以增强我国适应国外技术要求的能力;八、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以切实提高检验检疫实验室技术保障能力和检测体系为外经贸服务的依托能力。
问:从2005年底起,我国按照入世承诺,允许外商在华建立独资的技术测试分析和检验公司。您认为这会对我国检验机构造成冲击吗?
答: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在华设立4家外商独资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市场的完全开放,大量外资检验机构的进入,必将给国内检验鉴定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国外检验机构大都有较长的发展过程,有许多甚至有上百年的经历,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一流的服务意识和固定的客户群体,这对于全面提高国内检验机构的竞争力、提升中国检验鉴定市场的国际影响力都有积极的作用。当然对于国内一些实力较弱、特别是服务意识较差的检验机构也会造成一定冲击。但这有利于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面对我国检验市场对外开放的形势,首先,我们要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所有检验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帮助所有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尽快发展壮大起来,通过公平竞争赢得检验市场。我相信,我国检验市场对外开放将在推动产品出口以及推动检验机构改革和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