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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美商务部对中国虾反倾销案倾销幅度终裁结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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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DOC)公布了对中国虾反倾销案的终裁结果,中国虾生产和出口企业被认定向美国市场进行了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4家被抽样调查的企业中,除1家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7%而不认为是倾销外,其他3家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7.89%-84.93%。其他35家应诉企业的平均税率为55.23%;未获平均税率的18家应诉企业和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112.81%。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05年1月12日就损害问题做出终裁。

  日前,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04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虾反倾销案的终裁结果,中国企业被认为在低于公平价值对美出口涉案虾产品,倾销幅度为0.07%-112.81%,35家企业获得了55.23%的平均税率,其他企业被裁定112.81%的税率。

  美国虾产业自身无法满足其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进口虾产品不但是美国国内市场的需要,也为美国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这符合美国自身的利益,美国应正视这一事实。中国对美出口虾产品之所以具有竞争力,是由于中国适宜的气候条件和较低的劳动力成本。而且,中国虾产业中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根本不可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对美出口。

  据我们了解,许多美国虾加工企业和零售商都强烈反对美政府对虾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些厂商表示,加工及销售进口虾产品为美国创造了大量工作机会,美商务部的征税裁决将会使该行业的许多工人失业。美国虾反倾销案申诉组织声称受到的“损害”,其原因是管理费用过高、油价上升、野生虾减少等客观原因导致捕捞业成本上升,并非是进口虾产品造成的。我们认为,诉诸反倾销措施,限制虾产品的进口根本无助于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

  对该案的裁决结果,一些企业反映,美方在调查中使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导致反倾销税率很高,致使企业无法正常对美出口。我们对此表示遗憾。我们希望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损害问题上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最终裁决,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待遇。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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