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欧盟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06中国-欧盟地理标志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此次研讨会旨在进一步加强中欧地理标志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双方提供一个交流地理标志保护的平台,完善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建设。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意义重大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其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取决于其原产地地理特征的产品。
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是农业大国,幅员辽阔,物产丰富,以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传统配方、精湛工艺等为显著特点的农产品数不胜数。给这些产品以更多的保护,可使其以优良的品质、独特的风味,占领国内外市场,增加我国的出口收益。实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民族精品和文化遗产、提高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外的知名度和附加值、扶持和培育民族品牌、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农产品可持续发展和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国家地理、文化和传统工艺的结晶,是优良品质的代表。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种独特资产。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这项工作开展的时间并不长。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借鉴法国和欧盟关于原产地监控命名和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它明确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1年3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对WTO规则和协定的转化适用原则,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为进一步扩大我国众多名优特产品出口创汇、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按照WTO/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在总结、吸纳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所确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为基础,在总结6年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以标准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为手段,强化从源头抓质量,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管。
建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体制。国家质检总局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受理、审核及批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审查与注册登记等工作,其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各地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具体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机构。
形成了全过程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地理标志产品执行全过程监控制度。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对该地理标志产品范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原材料、产品生产技术工艺、产品质量特色、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数量、产品包装、标识标签和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及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完善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这种专用标志不仅能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地域,而且还能表明该产品经过特殊的质量监控、加工工艺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质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
实现了“五个统一”。新的规章统一规范管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实行了“五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名称、统一审批程序、统一专用标志、统一产品标准。规章注重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源头抓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产品实施监管的职能优势,形成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