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日,韩国公布了药物事务法案。法案包括以下内容:
- 强制要求药房经营者在免除处方与配药分离的情况下记载并保留处方药销售记录
- 批准临床研究机构、非临床研究实验室和生物等效试验机构 - 引入药物主文件系统
- 对带书面请求会见的药物批准的申请者,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KFDA)必须与之会面 - 研究中的新药的治疗使用和紧急使用情况
- 对准药生产商的质量系统管理者的基本要求
-批准药物进口商 - 建立联合药物分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