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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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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肥、施什么药、贩什么农产品,不再是随心所欲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老百姓的餐桌上,相当一部分食物来自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从本月起正式施行,该法将对农产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影响深远。

民以食为天立法意义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过5年的酝酿近日正式出台,填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民以食为天,确保人民吃到放心农产品、食品是该法出台的起因。

  本法明确了对农产品的监管过程是从农田到市场;明确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检测机构检测并对市场考核,且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通过实施本法能促进建设现代农业,借此可以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包装标识销售的全程配套,与国际接轨。

  本法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确立了安全管理体制、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这七项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了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监管体系,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制度保障。

从“农田到市场”全程监管

  由于农产品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开放,不可控因素多,各个生产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必须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控制,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本法明确了农业部门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监管职能,包括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

  执行好这一新职能,农业部门需要做很多的努力,包括进一步完善产地环境的监测网络,抓好农资专项治理活动,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今后将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力度,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超市中的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经常性抽检,实行监测结果例行报告制度。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

  本法明确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法律规定,对上述第4种情形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上述第1、2、3、5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强化三大体系狠抓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对农业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部门将加大检验检测、农业技术标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三大体系建设,让老百姓真正放心买、放心用、放心吃:

  l、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应建立一个以省级质检机构为龙头、市级质检机构为支撑、县级质检机构为基础、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质检室为补充的全省监管检测体系。

  2、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组装、配套的运用,把农业标准化与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结合起来,稳定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3、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从源头上管住、管好农资产品的质量。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农民报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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