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 HJBZ 7—1994
目次
前 言
1 范围
2 定义
3 基本要求
4 技术内容
5 检验方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可再充电电池代替一次性电池的生产和消费,减少资源消耗、有害物质的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无汞镉铅充电电池的原材料、重金属汞、镉、铅限量、锂电池和镍氢电池的电性能外包装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参考了中国香港、加拿大、北欧的相关环境标志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HJBZ 7-1994)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HJBZ 7-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手机用锂电池和镍氢电池充放电性能指标。
——对产品中汞、镉、铅限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1 月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HJBZ 7-1994)。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 7-19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充电电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充电电池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镍铬电池外的各类充电电池。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欧白天鹅环境标志:充电电池Nordic Ecolabelling:Rechargeable batteries 030/3.2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生产原材料中不得使用汞、镉、铅及其化合物以及其它有害物。
4.2 产品中汞、镉含量均应小于10ppm,铅含量应小于15ppm。
4.3 手机用锂电池和镍氢电池经充放电400 次以后,其容量仍须大于其标称容量的80%。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4.1 要求通过现场检查结合文件审查来验证。
5.2 技术内容4.2、4.3 的检测按Nordic Ecolabelling:Rechargeable batteries 030/3.2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