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财经媒体刊发了一篇题为《消费者的名义不能被滥用》的评论文章。文章就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由于消费者并不具有某些相关能力和责任,比如核算商品成本和检测产品品质的专业能力,因而消费者的部分知情权不但成本很高,而且意义不大。基于此,文章最后得出结论说,“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掌握在手里,这是权利的扩大化,即使是以消费者的名义,也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
对作为消费者基本权利的知情权缺乏常识性的了解,是造成该文观点错误的根本原因。这从该文把消费者的知情权简化为“你吃鸡蛋时会问这是哪只母鸡生的吗”这样一个缺乏现实性的问题上可以看出来。
之所以说“鸡蛋与母鸡”的比喻缺乏理性,首先是因为“鸡生蛋”与企业生产产品两者并不具有可比性,自然行为与人为行为之间有着质的差别。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即使这个比喻成立,那么,作为产品的蛋与作为生产者的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知蛋则必知鸡,鸡蛋有问题,那只下蛋的鸡决逃脱不了干系。因此,面对一只鸡蛋,若有“伤人乎”的顾虑,不问鸡显然是不行的。
尽管多数人吃鸡蛋时,对下这只蛋的鸡祖籍何地、什么品种之类问题并不十分关心,但这并不意味着以上问题不重要,更不意味着他们已然放弃或不具有追问这些问题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管消费者有没有兴趣知道某种商品的生产者的具体情况,消费者也保有得知这些情况的权利。而一旦消费者非常在乎这些问题,比如他们非常想关心液晶屏幕是不是彩电企业自己所生的“鸡蛋”,那么彩电企业就有义务告知“鸡蛋”是哪里的“母鸡”所生。
关于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等有关情况。《消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也就是说,消费者不仅拥有对商品及服务的知情权,同时也拥有对经营者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但是,如果没有知情权,监督批评的权利就难以真正行使。
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使他们不仅拥有吃好“蛋”的权利,而且也拥有了解“鸡”和监督“鸡”的权利。虽然对于消费者而言,弄清楚“蛋是哪只母鸡所生”有时成本很高,但并不降低这项权利本身的意义,相反,因为全球化使得商品生产环节增多,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也随之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变得比以往更重要,其意义也更重大。而当知情权因消费者自身的某些能力受到限制时,他们将权利移交给有足够能力的人或组织,比如律师或消费者协会,其自身的权利及意义的完整性当能够得到体现。
另外,从商业道德上讲,诚实信用也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的表示,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交易。古语云“鸡有五德”,既然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蛋是哪只母鸡所生”,那么经营者则有责任把“母鸡”的资料悉数说出,此其“信”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