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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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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石材产品中放射性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的分类控制值和产品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石材产品的分类,也适用于对石材矿床勘查中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

  2 术语、符号

  2.1 天然石材产品

  由采掘地表(下)的大理岩、花岗岩、石灰岩和板岩等岩石经锯切、磨光等物理方法加工而成的石质建筑材料,包括块料、板料和磨光的饰面板材;不包括用于骨料或人造石料的碎石或石粉。

  2.2 岩石γ编录

  是用γ辐射仪在岩石露头上或在山地掘露工程中详细测量γ射线强度的一种探矿方法。

  2.3 CRa、CTh、CK分别为天然石材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Bq·kg-1。

  2.4 C[e]Ra为镭当量浓度。天然石材产品的放射性比活度主要来自擂-226、钍-232及钾-40,可按其放射性核素含量与室内γ照射量率的表达式归一化,用镭当量浓度表示之,单位为Bq·kg-。本标准定义镭当量浓度C[e]Ra=CRa+1.35CTh+0.088CK。

  3 分类

  天然石材产品根据放射性水平划分为以下三类。

  3.1 A类产品

  石质建筑材料中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式(1)和式(2)的为A类产品,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C[e]Ra≤350Bq·kg[-1]………………………………(1)

CRa≤200Bq·kg[-1]………………………………(2)

  3.2 B类产品

  不符合A类的石质建筑材料而其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式(3)和式(A)的为B类产品,不可用于居室内饰面,可用于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C[e]Ra≤700Bq·kg[-1]………………………………(3)

CRa≤250Bq·kg[-1]………………………………(4)

  3.3 C类产品

  不符合A、B类的石质建筑材料而其放射性比活度满足式(5)的为C类产品,可用于一切建筑物的外饰面。

C[e]Ra≤1000Bq·kg[-1]………………………………(5)

  3.4 放射性比活度大于C类控制值的天然石材,可用于海堤,桥墩及碑石等其他用途。

  3.5 不高于当地天然放射性水平的石质建筑材料,可在当地使用,不受本标准限制。

  4 石材矿床勘查中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

  在地质勘查中,必须用本标准的分类控制值对石材矿床进行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评价准则见附录A(补充件)。

  5 产品检测

  5·1 天然石材块料的γ照射量率低于或等于5.2×10-3μC/kg·h(20μR/h)时,不必作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测。

  5·2 天然石材块料的γ照射量率高于5.2×10-3μC/kg·h(20μR/h)时,必须取样进行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分析测定。

  5.3 γ照射量率的检测方法

  5·3·1 被测天然石材产品的堆场应平整,面积大于4m×4m,厚度大于0.5m,探测器放在堆场中心点,距表面0.5m。

  5·3·2 γ照射量率测量仪的探测下限应低于2.6×10-4μC/kg·h,对于能量在100-2000keV范围内的γ射线,能量响应的变化不大于±20%。

  5.4 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检测方法 可用γ能谱法或放射化学的方法测定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

  a.γ能谱法:铀、镭、钍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或钾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00Bq/kg时,分析误差应小于±20%。

  b.放射化学方法:铀、镭、钍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或钾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00Bq/kg时,分析误差应小于±30%。

  附录A 石材矿床勘查中放射性水平预评价准则 (补充件)

  A1 评价方法

  石材矿床放射性水平预评价方法主要选用岩石γ编录、地面γ能谱测量、γ能谱测井,矿石样品采集与放射性核素分析。

  A2 评价工作程度

  石材矿床放射性水平预评价的工作程度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的不同阶段和岩石γ照射量率的强弱不同而异。

  A2.1 矿产普查阶段:用岩石γ编录方法在天然露头上测定并导出岩石γ照射量率,对矿床的放射性水平作出初步评价。

  A2.2 矿产详查一一勘探阶段:在普查的基础上,如岩石γ照射量率接近或超过5.2×10[-3]μC/kg·h时,应做地面γ能谱测量(在矿石出露地段)和γ能谱测井,以测定矿区内各种岩(矿)石的放射性比活度,否则必须分花色品种采集有代表性的矿石样品,测定它们的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计算出镭当量浓度,按本标准对整个矿床的放射性水平作出评价。

  A3 技术要求

  A3.1 岩石γ编录、地面γ能谱测量、γ能谱测井的技术规则和技术要求均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A3.2 样品采集与分析

  a.样品采集:当岩石γ照射量率低于5.2×l0[-3]μC/kg·h时,不必采样做天然放射性核素分析。 高于该值时,应按有关地质勘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

  b.样品分析:可用γ能谱法或放射化学的方法测定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

  A4 评价报告

  A4.1 岩石γ照射量率低于5.2×10[-3]μC/kg·h的矿区,可在地质勘查报告中说明各种矿石的放射性水平及所测数据的精度,同时在矿区地形地质图上标明岩石γ 编录点位置及数据。

  A4.2 岩石γ照射量率高于5.2×10[-3]μC/kg·h的矿区,则要单独提交矿区放射性评价报告,作为地质勘查报告的附件。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各种评价方法的测量结果及精度,区内各种岩石的放射性水平,编绘岩石γ照射量等值图及有关资料,计算区内各种矿石的镭当量浓度,并将其分级归类。对超过C类控制值的矿石,应确定其分布范围及位置,便于储量计算时剔除。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王南萍、王玉和。

  本标准产品分级部分由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矿产勘查评价部分由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负责解释。

作者:佚名 来源:中轻网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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