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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壁垒调查规则草案报批 受理立案无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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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草案稿已确定,现已报送审批,与原稿相比修改不多。

  记者近日从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了解到,没有特殊情况该草案不会再作新的调整。据悉,新《规则》对“贸易壁垒”的界定以及对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书的要求作了调整。

  2002年商务部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今年4月“紫菜案”首次启用该规则,并取得良好效果。作为一种“积极防御”的贸易政策工具,企业可以通过该法律,申请我国政府调查国外贸易壁垒的有关情况,采取有关措施,积极有效地保护其合法利益,从而逐步摆脱面对贸易壁垒时的被动局面。

  但《暂行规则》内容还很粗糙,比如对贸易壁垒的定义比较宽泛。北京WTO事务中心首席专家程大为认为,这2年里国外贸易壁垒花样不断地翻新,普通公司难以掌握贸易壁垒的确切含义,对贸易壁垒作出新的界定将更有利于企业主动利用该规则。

  但是企业规模较小,涉案金额较低时,政府还是否愿意专门立案调查,商务部会给多大的案子立案?程大为也提出了疑问。

  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进行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对申请主体作了概括的规定,并在其中规定了60天的审查期限。但对于申请后是否立案,《暂行规则》中并无明确的客观标准,而由商务部自由裁量。

  虽然对申请人资格无损害金额的要求,但也正由于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审查标准,企业对申请后果也就没有合理预期。尤其是中小企业,涉案金额相对较低时,提出调查申请又需要作大量的前期准备,却不知能否被立案。“紫菜案”的代理律师胡治家表示,商务部对是否立案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企业申请调查的积极性。

  据悉,商务部在这次《暂行规则》的草案稿中,对于受理立案的标准依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即是否立案依然取决于商务部。

作者:佚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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