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暖季节来临之际,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截至10月底,已受理该类案件71件,比2005年的25件增加了近两倍。
据悉,该院2002年受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3件,2003年为6件,而2004年、2005年均为20余件,数量逐年攀升,尤以今年为多。法官认为,近年来供暖合同纠纷案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五点:
一是供暖费用收费渠道不畅通。很多小区由物业代收取暖费,但一些物业公司收费后,却不及时转交给供暖方,导致供暖方权益受损。
二是供暖体系转型造成诉讼增加。城镇供暖体系处于由“单位包费、福利供热”向“用热商品化、货币化、供热社会化”的转型中。在市场化的供暖体系建立起来之前,在分户供暖、分户计量的供暖技术运用尚未普及的情况下,供暖费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尚不统一。
三是供暖成本逐年上升引发诉讼。一方面,由于设备和能源价格不断上涨,使供暖费用水涨船高,供暖单位入不敷出,负债经营。另一方面,单位承担职工供暖费的压力增大,部分单位缴纳费用延迟,有些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后,部分职工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调离该单位,而单位未及时与供暖方变更协议,又拒为这些职工支付供暖费,从而引发供暖合同纠纷。
四是供暖质量引发纠纷。一方面,供暖方不能保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暖服务,如室温不达标等;另一方面,部分居民滥用自身弱势地位,动辄就以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拒付取暖费。
五是供暖方作为社会公用企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导致案件数量增加。供暖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性等特点,这些特性和相关政策决定了供暖方不能够单方面停暖。而且,由于管道连通问题,供暖方无法单方切断某些拒交供暖费的用户的热力供应。因此,供暖方只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法官认为,在传统供暖体制尚未根本改革前,供热单位、用热单位或个人均应增强维权意识,供热单位应依法与用热单位签订合同,并随形势的变化及时变更合同中的相应条款;用热单位应增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单位人员的工作情况或供暖费用的负担方式等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供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通知供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