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天津的建设单位如果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不明确写出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直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也将被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11月6日召开的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即将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
按《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今后天津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必须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组织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抽样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建筑节能工程分项,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