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中欧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上,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成为多位中国专家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两种法律手段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专门法和商标法。这两种保护体系在我国都有所体现。”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首次提出“地理标志”的概念,并明确要求WTO成员必须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进入21世纪后,特别是新一轮多边谈判启动后,制定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和地区呈增多趋势。在我国,除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外,《商标法》还规定可以将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得到保护。
为什么有了这两套体系还要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专家,现任法国卡慕集团驻华首席代表冯黎明在演讲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2005年7月开始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不够,《商标法》虽然是国家法,但不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而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理应拥有自己的专门法。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层次,将更有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还有利于克服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缺陷。”刘兆彬说,“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性标志,而且是一个质量标志,代表的是地理标志产品特殊的质量和信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重在保持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而不仅仅在于对权利的确认;地理标志是地理、人文、历史文化因素组合构成的无形资产,由国家所有,具有唯一性,不允许转让和买卖。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非专门用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并不能表明该产品与某一特定区域的产品的特定品质或其他特征有关,也就无法全面实现对地理标志的全过程特别是在质量信誉方面监控的保护和规范。”
专家们认为,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层次,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并不是简单地推行“一枝独秀”。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认为,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制度并存是客观现实,两套模式各有各的特点,如何促使两者协调发展才是关键。来自中国农业大学的战吉宬博士认为,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其他相关法律,在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的同时还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我个人认为,地理标志专门法中应该特别强调对地理标志名称的保护,强调其作为质量标志的特点,强调对地理标志的有效监管。”
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在着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的立法基础研究,并深入开展国内外调研,争取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能够早日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