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了《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方便出口货物通关放行,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给企业带来哪些实惠,如何让更多的出口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制度。
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简称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绿色通道实施前,对产地已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1%-3%的规定比例实施口岸查验。为此企业通常需要留出至少一天时间准备查验,还要负担移箱费用。
绿色通道实施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这些企业的出口货物免于查验,直接向海关发送电子通关单,实现电子放行。这样,一是企业节省了至少1天的时间;二是企业节省了费用。
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并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3、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4、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6、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的一项优惠措施,申请企业应做出以下承诺:
1、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将取消其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资格。并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对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办理报检业务的具体要求:
1、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2、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
3、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电子报检时,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在给企业的报检回执中予以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并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
绿色通道制度的审查与核准程序: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1、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对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情况、出口货物质量情况、有无违规报检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
3、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所属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
(二)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绿色通道制度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核准。经核准的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绿色通道制度企业领取通关单须知: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设立服务窗口。
2、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相关信息;对于审查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