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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颁布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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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第2006/66/EC号指令─电池指令),废除自1991年起实施的原有电池指令(第91/157/EC号),同时引入生产商责任及标签规定。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电池指令转化为国家法令。

  新电池指令扩大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新电池指令有两大目标,一是促进环保,二是确保欧盟本土市场妥善运作。

  电池指令订立了以下措施: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电池指令规定,所有已耗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均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25%,2016年9月26日达45%。根据回收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用的电池。欧盟并无规定工业和汽车电池的回收率,事实上,目前这两类电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成员国必须达到规定的循环再造率,因此回收程序须实现下列最低的循环再造效益:
  (a)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
  (b)以平均重量计,镍镉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75%;
  (c)以平均重量计,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50%。

  本土市场目标方面,电池指令统一电池的产品规定,例如限制使用汞和镉(有若干豁免项目,如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塞绳式电动工具)及引入3种不同的标签规定:(i)化学符号hg,pb或cd(如适用);(ii)回收筒标签;及(iii)容量标签。

  假若进口欧盟的电池符合电池指令的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有关电池在市面出售。

  重要的是,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电池指令,假若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

  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成员国注册?成员国应就违反电池指令订立相称及具劝阻作用的罚款,并须确保有关条例切实执行。

  电池指令的条例可以确保生产商不会被征收双重费用。装于废弃电器及电子设备之内的电池,将按照《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的规定(WEEE)回收。从电器拆出的电池,回收率按新电池指令计算,并必须履行电池指令的循环再造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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