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北京某商贸中心购买了3张索尼记忆卡,后一卡无法使用,经检测该卡非索尼产品。于是,陈先生以欺诈为由,将商贸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陈先生诉称,购卡是在今年4月21日,3张卡分别为512MB、1G、2G,价款共计3150元。
在使用3天后,其中一张1G的记忆卡无法使用。陈先生于5月10日将记忆卡送往北京索尼家电产品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结果维修人员告诉他该卡并非索尼产品。
陈先生认为,商贸中心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他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商贸中心退还货款3150元,并赔偿3150元。
被告商贸中心辩称自己出售的是真卡。陈先生购买后用假卡做鉴定,然后向自己索赔。
庭审中,商贸中心供货商证明该中心所经销产品“全部为境内正规行货,所有数码产品质量保真”。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商贸中心出卖给陈先生的记忆卡并非索尼产品,已经构成欺诈。故法院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商贸中心主张陈先生送检的记忆卡不是其出售的,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商贸中心退还陈先生货款3150元,陈先生将4月21日所购3张索尼记忆卡退还给商贸中心;商贸中心赔偿陈先生3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