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时,连续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电池样品标签上出现“ISO 9001 Certified/ISO14001 Certified”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上述电池产品不予备案,并要求企业重新印制产品标签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为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11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认证标志、相关文字等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进出口电池产品相关企业,获得ISO9000只是说明企业的管理体系符合了相关标准,但并不能证明它的产品质量达到了什么标准,《认证认可条例》禁止利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它的产品、服务已经通过了认证。相关企业应加强《认证认可条例》的学习,避免因产品标识印刷不符合国家规定,重新返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