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升级” 兼顾电力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分时段规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体现一定的政策预见性和企业自主权。
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新标准兼顾电力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分三个时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了到2005年和2010年火电厂应执行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限值,有利于火电厂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格局不会改变,煤炭消耗量将持续增长。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中火电装机容量占74%以上,火电机组又以燃煤机组为主,电力行业是燃煤大户。在“十五”乃至更长的一个时期内,电源结构方面将继续维持燃煤机组为主的基本格局,火电耗煤占煤炭消费量比例也将逐步增长。
这位负责人说,为在适应电力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1996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进行修订。新标准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即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1997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月1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2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他介绍说,与原有标准相比,新标准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了我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目标。以二氧化硫为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研究表明,从长远来看,我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应控制在1200万吨/年,其中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应控制在550万吨/年以下,在对新老机组制定排放限值时充分考虑了长远控制目标。
二是采用提前预告的形式,对火电厂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控制给出了到2005年和2010年应执行的排放限值,有利于火电厂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是对现有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第1时段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没有规定每台机组必须达到的浓度限值,而是要求全厂第1时段火电机组平均达到排放限值即可,这样做的优点是允许火电厂对全厂第1时段的机组综合考虑,选择多种灵活的方法达标,使电厂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有利于促进电厂选择那些剩余使用寿命长、单机容量大、具有脱硫场地的机组上脱硫效率高的装置,从而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四是标准限值科学合理。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脱硫、除尘综合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五是对旧标准中的全厂二氧化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测算方法进行了完善,结合我国“九五”、“十五”期间的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充分考虑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有利于环保部门对某一类地区进行更严格的控制,调控我国电源的布局,控制电厂规模的无限制增长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并较好地实现了与旧标准的衔接。 六是对符合国家政策的西电东送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按照其采用的技术给出了实事求是的控制限值。 七是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排放限值。早期工业化国家在经历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和酸雨危害后,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大幅度削减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本次修订的新标准中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控制限值逐渐接近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但还有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