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批准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2001的局部修订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