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10月5日在卢森堡举行的会议上投票表决,批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正式反倾销税的方案。虽然欧盟在此案上将反倾销措施由通常的5年期限改为2年,终裁税率比初裁税率有所下降,但消息传出后,我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立即发表谈话表示不满,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也代表中国皮鞋产业发表评论,批评这一决定,欧盟一些商团和消费者组织纷纷发表声明,称这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不仅损害中国皮鞋企业的正当利益,也将损害欧洲消费者、进口商、零售企业、欧盟鞋业在华投资者和原材料供应商的利益,无益于欧盟皮鞋制造业提升竞争力,最终将没有赢家。
首先,这一措施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公平贸易的原则。的确,2005年以来,中国皮鞋对欧盟出口增长较快,但主要原因是中国在制鞋业这种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具有比较优势,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实施10年的配额体制终结后,中国出口潜力得到释放,这和倾销毫无关系。与此相对应,欧盟鞋业不具备比较优势是不争的事实,从1998年起,欧盟鞋类产品产量就一路下滑,2000年跌破10亿双,2004年跌至7亿双,而这一期间中国鞋类对欧出口受到严格的配额管制。因此,欧盟鞋业面临的问题不是中国鞋类进口,而是其在10年保护期内未能有效地进行调整。由此看来,欧盟一向要求别国进一步开放市场,自己却以反倾销的名义保护那些本应淘汰的夕阳产业,这是对一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纵容,也有悖于自由贸易、公平贸易的WTO原则。
其次,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调查和裁决缺乏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存在诸多不符合WTO规定之处。终裁中,欧盟只给予其中1家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而否决了其余160余家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这一做法完全违背了中国皮鞋产业市场化运作的客观现实。事实上,一个时期以来,为了配合反倾销调查,中国皮鞋应诉企业向欧盟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足以证明绝大多数中国的涉案企业都是外资企业和私有企业,它们完全按照市场规则从事业务经营,不存在政府干预和补贴,也无力从事倾销活动。但是欧盟非但不授予这些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甚至未经审查就否决了它们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这一做法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也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倒退。
欧委会在对华皮鞋反倾销调查和裁决中还存在诸多不符合WTO规定之处。如分别待遇裁决不合理、抽样企业代表性不足、损害及因果关系评估不全面、税率计算存在随意性和歧视性等。特别是欧方未经逐一审查和披露,就否决了未抽样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待遇的做法,更背弃了欧盟在世贸组织中的义务。
第三,这一反倾销措施严重损害了中国皮鞋企业的正当利益。如前所述,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并不存在倾销行为,欧盟鞋业面临的困境与中国鞋业出口无干,况且中国出口的皮鞋产品基本属于中、低端产品,而欧盟生产的基本是高端产品,二者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在销售渠道、市场细分方面有着显著差别,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面对欧方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的反倾销措施,中国皮鞋企业的正当利益已受到严重损害。自今年4月7日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并在半年内将反倾销税从4.8%过渡到19.4%以来,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增速锐降,出口大省广东和福建甚至出现下跌。
第四,对中国皮鞋实施反倾销,同样会让欧盟广大的消费者、进口商、零售商、欧盟鞋业在华投资者和原材料供应商的利益受损。毋庸置疑,欧盟10月7日开始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税后,必然限制来自中国的皮鞋,而由于欧盟鞋业不振,欧盟进口商必定会从其他国家进口皮鞋。这不仅同样无法保护那些缺乏竞争力的南欧成员国鞋类产业的利益及就业,反而会使欧盟广大的消费者、进口商、零售商的利益受损,对那些低收入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这一点,欧盟的商界团体和消费者组织纷纷对欧盟的皮鞋反倾销方案进行抨击就是佐证。
此外,欧盟有很多品牌鞋类企业在中国建立了长期的采购关系,并在质量控制、技术标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了长期投资,欧盟的反倾销措施是对这一长期贸易关系的扰乱,无疑将使在华投资的欧盟鞋类企业蒙受损失;中国鞋类企业每年从欧盟购买6亿多美元的原材料,欧方反倾销措施也势必损害这些原材料供应商的利益。
总之,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反倾销税,是对少数成员国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屈从,更缺乏法律和事实的依据,这一“损人不利己”的短视行为将没有赢家。中国企业界正强烈要求欧盟改变这一决定,并会根据WTO协议赋予的权利采取必要行动。
中欧之间有着良好的经贸关系,无论是在协调贸易往来还是在处理贸易摩擦方面都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对话机制,我们希望看到双方通过现有的磋商机制和沟通机制,公正、公平地解决中国皮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