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发展趋势看,欧盟对我国提起反吸收调查的可能性不断增加。”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法寅指出。据统计,欧盟自 1997年起开始采取反吸收调查,截至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提起12起调查,其中7起针对中国出口企业,2002年以来,欧盟几乎每年对我国发起一例反吸收调查,产品涉及聚乙烯塑料编织袋、硅金属、金属镁、紧凑型节能荧光灯、对氨基苯磺酸、甜蜜素和手动液压搬运车。业内人士分析,欧盟还可能对2005年作出终裁的35类化纤布反倾销案提起反吸收调查。
反吸收时间快效应强
反吸收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如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可以认定存在反吸收行为。
目前,欧盟对我国手动液压搬运车一案的反吸收调查还在进行中。3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称,根据欧盟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零部件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该产品的进口价格、在欧盟内的销售价格仍然处于稳定或下降趋势,因此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零部件进行反吸收调查。
李法寅说,欧盟采取的反吸收调查是反倾销复审的一种形式,是对征收反倾销税作用的一种保护。反吸收调查是欧盟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后,没有实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目的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他介绍说,实施反吸收调查程序简捷、救济及时且效应强。不同于一般的复审,反吸收调查的范围不包括损害、因果关系和共同体利益,只侧重对欧盟出口产品价格的调查,根据价格下降的幅度征收反吸收税;反吸收申请的提出没有必须在反倾销措施实施1年之后的时间限制,可在原审终裁后的两年内提起,而且调查时间最长只有9个月。如果调查认定“吸收”行为存在,欧盟将向出口商征收高额反吸收税,最高幅度可达原审反倾销税率的两倍。
据了解,反吸收调查要求企业提交的材料,与反倾销调查时企业所提交的针对出口方面的材料要求基本相同,所有的出口单据必须一致。此外,提交的材料还包括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这样,对企业而言实际上就是要将自己的“全面情况”报给欧委会。
保持警觉应对反吸收调查
面对欧盟可能越来越频繁地采取反吸收调查,我国对欧盟出口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李法寅指出,“企业要考虑到遭遇反吸收的可能性。”反吸收调查多发生于反倾销终裁结果较好的案件,但是在欧盟公布终裁结果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后,尚有利润空间继续向欧盟出口的企业切不可高枕无忧。我国依靠价格竞争优势对欧盟出口的企业,要保持应有的警觉,考虑到遭遇反吸收调查的可能性,以维护出口市场。
欧盟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也是对我最频繁发起反倾销的贸易伙伴之一。李法寅强调,“欧盟一旦发起反吸收调查,相关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企业只有进行充分翔实的论证来据理力争,才能保住欧盟市场。他特别指出,调查方不会主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降低,而只比较出口价格是否下降,因此应诉企业要主动提出出口产品实际价值降低的有力证据。
由于反吸收调查有其自身的规则和程序,企业应聘请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特别是曾经代理过反吸收案件的律师协助企业应诉。这也是案件得以获胜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应诉过程中,企业要熟悉反吸收调查程序,同时结合反倾销调查通盘考虑。李法寅提醒企业,在准备应诉材料时着眼点不应仅限于反吸收调查,同时也要考虑到将来可能的期中复审等,它们之间是相互关联,不可割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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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初于2004年4月29日对我国出口的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零部件发起反倾销调查,2005年7月21日,欧盟发布终裁公告,对我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零部件企业征收7.6%~46.7%的最终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