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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费标准公示结束 不同地区根据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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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TV版权费可按不同地域调整

  公示征求意见截止,最后标准将仅具指导性

  本报讯:20日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公示期的最后一天,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表示,收费标准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标准,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下调整。21日国家版权局将召开会议,听取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版权的权利人等各方面意见。

  在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举办的论坛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唐广良认为,12元的收费标准仅仅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而它们只代表了收费的一方。他认为标准的制订缺乏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PCT司原司长王正发认为,12元的标准要考虑到不同的卡拉OK场所的差异。“北京卡拉OK层次都不一样,低的收费很低,高的动辄几千,第二个就是地区的差异,比较边缘的地区卡拉OK的收费很低。也收12块的话,恐怕不是非常合理。”

  对此,王自强说,在收费标准方面,国家版权局没有审核权、制定权,是在集体管理机构提出标准后,由国家版权局公告标准执行。但考虑到要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上网征求意见。

  王自强表示,收费标准只是一个指导性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由使用者和权利人,集体管理机构再签订合同。“在对标准征求意见的时候没把问题讲清楚,但是最后正式公告标准的时候,这些基本的理念和原则一定要进去。”

  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国家版权局收到近600条意见。还收到15家省级的娱乐业协会对收费标准的反映。其中有8家对这个标准没有提出异议,有两家认为标准非常高,有两家没有对标准提出意见,还有3家认为可以适当的降低。国家版权局今日将召开会议,邀请娱乐业协会,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权利人等各方面代表,征求意见。

  ■法律问题

  侵权赔偿标准将有司法解释

  最高法正就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将出原则规定

  本报讯:(记者马力)在20日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卡拉Ok版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罗东川说,近两年,卡拉Ok版权问题也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最高法院比较早就关注卡拉OK的版权问题,针对当时已经有的一些案件,最高法院做了调查研究,并在去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于去年年底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目前征求的意见已经梳理完毕,最高法正在进一步论证,并将报送讨论。“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于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对于法律责任问题,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他表示,卡拉OK版权案件,最后解决的时候都面临着一个赔偿标准的问题。如果收费制度各方都觉得合理,就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而非采用更昂贵的司法途径来解决。此外从案件上看,各地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做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加以明确。

  ■部门合作

  “我们正与文化部沟通合作”

  国家版权局官员称版权费与文化部所收费用是两回事

  本报讯(记者马力)继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征求意见之后,文化部网站上月也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使用精确计次、点播付费。随后传出“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在争利益”的说法。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昨天对这一说法予以了否定。他表示,文化部方面已提出与国家版权局合作的意愿,双方已有沟通。

  新京报:12元的价格有没有调整的空间?

  王自强:标准是一个指导性的标准,权利人和使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地认定。

  新京报:另一个问题是与文化部的合作。

  王自强:他们提出要和我们合作,我们说同意合作。但我们只有一个法律监督权,一个就是审批集体管理机构,然后公告它的标准,并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在这个范围内,他们要和我们合作都可以。按照国务院的分工,我们是著作权的主管部门,他们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我们之间的配合无非就是相互之间的配合和支持,我认为这就是合作。但不是替代,不是我去管内容,他来管版权。

  新京报:但文化部此前提出一个卡拉OK曲库,计次收费。

  王:我不知道它是从什么角度上提出来的。

  新京报:这和公布的12元标准能否合作?

  王自强:这是两回事。

作者:马力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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