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7日,泰国农业部(DOA)宣布制定了标题为“植物检疫法(1964年)BE 2507 (No…..),(2006年)B.E. 2549中有关来自受禁止产品的植物有害生物及携带物的例外及条件的规范”的法规草案。
植物检疫委员会向农业合作部提交了建议,要求根据植物检疫法对限定物做出如下撤消和修订:
法规草案提供了作为限定物的任何来源的植物及其产品的名单,及一些例外情况及条件。特别是那些被从禁止名单撤下的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证明其合理性。在本规定生效前的过去5年内,对传统进口产品提供了过渡期,在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之前,仍允许进口,但条件是相关国家的植物保护机构在本通报生效后的60天内申请进口许可,并提供上述贸易的支持证据。在本规定生效前,除非有做出相反证明的证据,否则允许进口属于政府所承诺贸易义务范围的产品。
本法规草案拟定于官方公报公布次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