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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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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加拿大仍对部分产品保持高关税,构成了关税高峰。这些产品包括蔬菜(如芦笋关税为19%)、花卉(如兰花16%、玫瑰花10.5%)、含烟草的香烟(12.5%)、天然气(12.5%)、纺织品(14%)、服装(18% )、皮革(如除板球手套、运动专用手套外的其他手套15.5%)、鞋 类(18%)及船只(20%或25%)等。上述高关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加拿大出口。

  2.关税升级

  加拿大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和皮革领域的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可可豆为零关税,可可粉的关税税率约为6%。天然矿泉水为零 关税,但是对加糖加味矿泉水征收11%的进口关税;未加工烟草为零关税,但是对烟草制卷烟、香烟等征收4%~12.5%的进口关税。未梳羊毛和动物毛基本为零关税,而制成粗梳或细梳纱线半成品后的进口关税税率为8%,制成织物后部分产品的关税税率升级到12%~14%。生牛皮、生马皮等原料多数为零关税,至多被征收不超过3%的关税,但皮革制衣及衣服附件的关税税率则升至7%~15%。

  3.关税配额

  加拿大目前仍对部分农产品,如奶类、禽类、肉类、蛋类和小麦及 大麦产品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加拿大对活家禽、禽肉、禽蛋、火鸡、乳清、黄油、乳酪等农产品确定了非常高的配额外关税,如对于配额外进口牛奶征收243%且不低于2.82加元/公斤的关税,其他奶类涂抹 食品的配额外关税达313.5%、部分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的 配额外关税达154.5%和238%。

  技术性贸易壁垒

  2005年,加拿大向WTO进行了48项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通报,主要涉及无线电标准、道路车辆和发动机排放、机动车辆安全措施、蛋类等级与包装检查要求等。

  1.关于打火机的产品安全标准2004年,加拿大通过打火机法令修订案,要求在加拿大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除高级打火机外的所有打火机(即售价低于2.5加元的 加拿大产打火机或海关估价低于2.5加元的进口打火机)必须拥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合格证明,并在自生产或进口之日3年内保存该证明。加方将产品安全与产品价格挂钩的做法同WTO《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定》规定不符,中方希望加方做出合理修订,以符合WTO的有关规定。

  2.关于《加工产品法规》的包装规格

  加拿大《加工产品法规》对在加销售的经加工蔬果食品,包括罐装 水果、蔬菜、蔬菜汤料和蔬菜汁等产品品质、标签、包装、卫生及安 全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该法规对于在加销售的婴幼儿食品只允许4.5盎司(128毫升)和7.5盎司(213毫升)两种包装尺寸;对 于中国桔也限定了3种包装规格。加拿大这种限制包装规格的做法限制了贸易商的正常自由贸易,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

  3.关于食品的营养标签规范

  自2005年12月12日起,销售额超过100万加元的加拿大食品制造商和进口商需执行《食品和药品法》中有关“营养标签规范”的规定。厂家有一年时间全面执行达标,即2005年12月12日前进口或生产而没有提供营养资料表的产品暂时会获宽松处理,但于2006年12月12日后必须遵守该规定。对于小型制造商允许延期至2007年12月12日执行该 规定。该规定要求加拿大食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在其食物商品标签或广 告上出现“营养成分”、“营养价值”或“富有营养价值”的措辞, 或者出现一种新的营养含量或与饮食相关的健康声明时,需标明产品中卡路里和13种关键营养素的含量。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5年,加拿大向WTO进行了64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通报,主要涉及食品药品法规的修订、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规的拟定、大豆产品以及木制品的进口卫生要求等。

  贸易救济措施

  加拿大是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多的国家之一,涉案产品范围也较为广泛。2005年加拿大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或再调查共5起,其中反倾销反补贴2起,涉及复合木地板和热轧钢板;全球 保障措施2起,涉及自行车和初级烤烟;特别保障措施1起,涉及烧烤架。

  补贴

  加拿大技术伙伴计划是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96年创立的对加拿大私有部门的科研和创新活动进行资助的联邦基金计划,为3个技术领域 (即环境技术、能力技术、航空航天与国防技术)提供贷款基金。基金大约占到整个项目的25%~30%,甚至更多。截至2005年4月,该计 划已经承诺为600多个项目提供27亿加元的贷款,已经支付约70%。在 与巴西政府的航空器补贴争端中,该计划曾经被WTO裁定为出口补贴。 加拿大政府曾于1999年取消过该计划,后又予以恢复。2005年9月加拿大政府决定,到2006年4月1日加拿大技术伙伴计划结束时,将推出 新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支持项目——转化技术计划,继续扶持国内航空和国防业。中方对新项目的实施与WTO有关规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服务贸易壁垒

  加拿大政府对于有关国计民生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主权的基础电信、广播、金融等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1.航空运输业

  根据现行《运输法案》,外资对加拿大航空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能超 过25%。

  2.银行业

  任何个人拥有大型银行或保险公司的表决权股份不能超过20%;依据一些省级法律的规定,对信托和贷款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单个外资持股不能超过10%,且外资持股总数不能超过25%。

  加拿大对外资银行从事的业务范围有所限制,不允许外资银行向加拿大居民开展任何零售银行业务,即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上与加拿大本国银行竞争。加拿大《银行法》还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加拿大境内授权的外资银行不得提供住宅抵押贷款。

  3.保险业

  加拿大《保险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拥有加拿大寿险公司的总体股权不能超过25%,任何单个非加拿大公民不得拥有加寿险公司10%以上的股权。

  4.广播电视业

  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规定,不允许非加拿大人申请广播许可证。另外外国持股人也不能持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2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如是控股公司,则所有权不得超过33.3%)。

  5.电信业

  加拿大在有关基本电信服务的WTO协议中承诺允许外国公司提供各种技术形式的市话、长话以及国际电话服务。但是实际上,除固定卫星服务和海底光缆外,其他业务的外国股份不能超过46.7%。除了股份限制外,加拿大还要求对基本电信设施“加拿大控制”,规定至少80%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加拿大公民。

  6.文化产业

  加拿大图书出版发行公司可以被外国公司以间接收购的方式接管, 但是外国投资者必须特别承诺促进加拿大出版业的发展。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才可以直接收购加拿大图书公司。

  加拿大政府禁止外国公司收购加拿大的电影发行公司。外国投资者新建的电影发行公司只能销售其自身所有的产品。只有当投资者将其在加拿大的利润按照加拿大政府规定的方式再投资时,才被允许直接或间接收购加拿大电影公司。

  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尽管加拿大鼓励外资进入,但对外国投资者在敏感部门投资仍然有所限制。加拿大通过其他法案和管理政策对渔业、能源、交通等部门限制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和扩大规模。例如,加拿大不允许能源与采矿部门的外资占多数股份。在渔业方面,拥有加拿大商业捕渔许可证的公司中外资持股最高比例为49%。虽然根据加拿大加入WTO的承诺,加拿大政府对外商在一些部门的限制和控制正在逐渐放开,但是,在省一级法律中保留的各种限制投资的规定仍然影响着外国投资者。很多省在农业和娱乐领域,对外国投资者拥有和买卖土地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投资退出壁垒

  加拿大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撤资和将利润汇出没有限制,但若外资进入时享受政府优惠并进行投资年限承诺的企业,一般在年限内不予退出,除非退还优惠。外商所获得的加元收入和利润可以自由兑换成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加拿大。但是,在利润汇出之前,需向加拿大政府交纳预提税,预提税税率为10%。此外,政府对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取得的某些收益和利润要征收代扣所得税,应税项目包括:股息、利息、工资和奖金以及一些如佣金之类的服务费。一般的税率是25%,但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可以减至15%、10%、5%,直至免征。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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