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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新标准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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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上周获悉,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年内正式出台。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将取消非营运小型、微型乘用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延长报废年限进行调整,并把行驶里程从强制报废指标变为参考指标,但同时新标准也强化了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据悉,新标准已于不久前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来看,有关条款弱化了对汽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指标,非营运车辆只要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就可以上路。但新标准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后第21年起、专项作业车自注册登记后第16年起,其安全技术检验增加功率检验项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

  新标准规定了我国境内注册登记机动车的多种应强制报废情况,同时也规定了目前并不大引起汽车生产厂家注重的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其中规定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则为12年。

  新标准的实施时间显示,将从今年开始该标准的执行,但新标准中第三条第八款则自2008年起实施,该条款的内容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后第21年起、专项作业车自注册登记后第16年起,其安全技术检验应增加功率检验项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的”,将采取强制报废措施。

作者:朱中奇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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