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5年,澳大利亚虽然对进口汽车零部件、 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的税率进行了下调,但仍维持在5%~17.5%之间。 相比其他进口产品关税,澳大利亚的这次降税仍然没有解决上述产品 的高关税现象。中国企业每年向澳出口大量的纺织品服装、鞋类等产 品均受到了关税高峰的影响。
通关环节壁垒
2005年11月14日起,澳大 利亚海关分别提高了海运和空运的进口申报货物的清关费用。海运货 物从6.5澳元/次提高到7澳元/次,空运货物从6.5澳元/次提高到14澳 元/次。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因海关申报的门槛于2005年10月12日从2 50澳元提高到1000澳元,这对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人员提供的空运货 物清关服务带来的影响较之海运货物更大,因而空运货物的申报费用 相比海运货物大大增加。澳大利亚这一规定的依据缺乏合理性,中方 对此表示关注。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关于进口风险分析制度
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根据申请, 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进行进口风险分析,认为经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后 其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的,方准予进口。如果某一动植物产品缺乏进口 申请、未经风险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认为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则 不得进入。但该进口风险分析时间过长,技术要求过多;并且,某一 国家不同地区生产的同一类产品需要分别进行进口分析。
2005年10月4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发布了扩大从中国进口梨的修订法案,在 已经进口河北鸭梨、山东鸭梨、亚洲梨的基础上,批准进口中国新疆 香梨、陕西梨、河北亚洲梨。中国政府对此表示欢迎。但是,中方认 为,澳政府将梨产品以某一国家的某一省份产地进行再细分,并在此 基础上分别对中国国内各省的出口梨一一实施进口风险分析的做法过于苛刻。
澳大利亚的这一制度阻碍了其他国家的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 市场。中国受影响较大的产品还有水果、蔬菜以及部分经济作物。中国政府将继续对此制度表示关注。
2.关于进口食品检验计划
根据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检验计划,外国动植物食品进入澳大利亚, 不仅必须符合澳方对其进行进口风险分析之后制定的检疫标准,而且 还须符合《进口食品控制法》制定的要求。该计划将食品分为三大类: 风险类食品、主动监督食品和抽样监督食品。对于风险类食品,澳大 利亚政府将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通常只有在连续五批货物都通过检 验后,该食品才会在每四批货物中抽检一批。只有通过二十次检验, 被检率才可降至每二十批抽检一批。对于主动监督食品,澳大利亚政 府将主动对来自同一原产国的约10%的该类食品进行抽检。其余均为 抽样监督食品,澳大利亚政府只对所有该类进口食品的5%进行抽检。
每年年底,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将修订对上述三类食品的分类。 2004年8月,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将原先定为风险类食品的罐装蘑菇、 酱油等降为抽样监督食品,将原先为主动监督食品的芝麻籽和芝麻籽 产品,以及原先为抽样监督食品的开心果和含开心果的食品上升为风 险类食品。2005年12月1日,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再次修订该分类。 但上述四种食品不在此次修改之列。
澳大利亚政府对三类食品的分类没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同时,也 未对食品分类的经常变动做出合理解释。对其将罐装蘑菇和酱油降为 抽样监督食品,中国政府表示欢迎。但对芝麻和开心果上升为风险类 食品,中国政府表示关注。
3.关于家禽种蛋标准
2005年11月17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发布紧急通报,修订了对进口家禽种蛋条件。新增 条件包括:出口国需证明本国家禽没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家禽必须经 过禽流感病毒A型抗体检验,结果为阴性。即使出口国证明了没有高 致病性禽流感,本要求内容依然适用。本通报立即生效。澳大利亚生 物安全局对进口家禽种蛋提高了要求,无论出口国是否发生禽流感疫 情,都要经过检验才能入境。中方将给予密切关注。
4.关于进口苗木等易腐蚀空运货物的包装
2005年5月9日起,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终止 对绝大部分易腐蚀空运货物的包装在货物站运营商处进行查看的程序, 但其仍对9种渠道的货物保留该查看程序,其中包括来自所有国家的 苗木、切花等产品。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在将此类货物从货物站运营 商处送往检疫检验站前,对其包装进行查看,以保证此类易腐货物是 以适当的方式包装的。但澳方的这一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查看标准,同 时还收取检验费。中国向澳大利亚出口苗木,该程序给中国企业的出 口带来了不确定性,并增加了其不必要的成本。
5.关于虾类分批分检
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要求出口商、供应商或出口方主管机关提供有 关某些进口虾类分批数量的文件,以对不同批次的进口虾类有效地进 行白点综合症检验。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规定,同一加工线上同时加 工的虾类属于一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捕捞的虾类属于一批,同一池 塘养殖的虾类属于一批。不同批次的虾类需要分别打包,分别检验。 如果没有提交文件表明进口虾类的分批数量,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将 打开所有包裹进行检验,以确定分批数量。中国每年向澳大利亚出口 大量不同种类的虾产品。中方对此予以关注。
贸易救济措施
据统计,1982年至2005年,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 调查共计43件,涉及中国出口产品价值估计约1.1亿美元,涉及产品 多为化工、食土和五矿钢铁类产品。
截至2005年底,澳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有8起,涉及浮法 平板玻璃、钢架、焦亚硫酸钠、二氯苯氧基醋酸、热轧钢板、硅、碳 酸氢钠、蘑菇罐头(临时反倾销关税)。2005年,澳对中国产品启动 的反倾销案件有2起,涉及碳酸氢钠和蘑菇罐头产品。
2005年4月,澳 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同年5月和10月,澳大利亚分 别修订《海关法》和《海关条例》,将中国列入不适用转型经济条款 的名单中。但同时,澳大利亚政府也对《海关手册》有关适用于市场 经济国家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其反倾销程序做出澄清和说明,主要 修改内容集中在手册中关于正常价值的第五部分。在旧版《海关手册》 中,澳海关仅要求对转型经济国家考虑政府影响的问题;而新版手册 则要求对所有国家都要考虑政府影响问题,且可使用替代价格信息, 不管其经济地位如何。
补贴
根据《新税收制度(葡萄酒平衡税)法》,在缴纳商品服务税之前, 澳大利亚对葡萄酒还需征收葡萄酒平衡税,作为商品服务税税基的一 部分。但是用于出口的葡萄酒无需缴纳上述税。澳大利亚的这一规定 是为了鼓励出口,实际上构成了出口补贴。
从2000年起,澳大利亚政府每年都对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业投 入大量补贴。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继续对纺织品、 服装和鞋类产业实施TCF战略投资计划,用以鼓励该类产业更新设备、 发展研发和生产。在此期间,澳大利亚政府共提供补贴1.42亿澳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补贴增加至2.14亿澳元。澳大利亚对该产业 持续大量的补贴,削弱了中国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品在澳市场上的 竞争力,影响了中国企业相关产品对澳出口。2005年,为促进澳大利 亚客车产业的竞争力,鼓励对该产业的投资、研发和创新,澳大利亚 政府继续实施汽车竞争力与投资计划,并宣布该计划将适用至2015年。 该计划规定,汽车生产商、汽车零部件生产商、汽车机械工具和工具 安装生产商、汽车服务提供商等可以获得关税信用证明,用于支付某 些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的海关关税。该计划的获益者根据一定的生产 比例、对工厂和设备的投资类型或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投资而获得关 税信用。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该计划的补贴投入共计5.69亿澳元。 这一规定削弱了中国企业对澳出口客车整车的竞争力。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其他壁垒
澳大利亚几乎每种大宗产品都由国营贸易公司负责市场销售,这些 公司实质上控制了该种产品的经销权,实行统购统销式的垄断经营。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包括澳大利亚小麦局、澳大利亚奶制品公司、新南 威尔士粮食局、新南威尔士州大米销售局、昆士兰糖业有限公司等。 这些公司全部是出口类型企业,没有进口业务,而且根据澳有关法律, 它们享有合法垄断经营的地位。一些敏感性产品,如小麦、大米等几 乎没有国内销售市场,完全是对外出口,其垄断度相对较高,如澳大 利亚小麦局的采购占国内产量的86%左右,大米销售局则占到100%。
澳大利亚对其大宗产品所实行的国营贸易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扭曲 了出口市场,这实质上是对其农产品贸易的隐蔽性保护。中国每年从 澳大利亚进口大量的小麦、大麦等大宗产品。这一制度影响了中国进 口商的利益,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关注。
投资壁垒
对一些敏感行业的投资,澳大利亚政府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条件 并须进行审查,主要涉及住宅用房地产、城市用地、民用航空、机场、 海运、电信、银行、传媒和旅游业等。外资审查的核心标准是澳大利 亚的国家利益。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标准主观任意性过强,有关审批 程序也不够透明,对外国资本进入澳大利亚造成了障碍。
(1)传媒
澳大利亚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各媒体股权投资的上限:
a.广播:外 商投资现有广播服务或新建广播服务公司,均须逐案审查。对于商业 电视广播服务,单个外国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5%,累计外国股 份不得超过20%;外国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20%;外国人不能 控股商业电视广播公司。对于预付费电视广播服务,单个外国公司拥 有的股份不得超过20%,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35%。
b.报纸:外国公 司购买已发行报纸5%以上股份或开办新报,须报政府逐案审查。全国 性和大都市报纸中,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不得超过25%,累计外 国股份不得超过30%。如投资省级和偏远地区的报纸,外商投资必须 少于50%。
(2)电信
澳大利亚政府拥有澳洲电讯公司51.8%的股权,私有化公司持有剩 余的股权。单个外国投资者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私有化股权 的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私有化股权的35%。
(3)机场
外商投资机场,须逐案审批。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航线所有权 比例不得超过5%,不得交叉拥有悉尼机场(包括悉尼西机场)和墨 尔本、布里斯班、珀斯机场之间的股权。
(4)海运
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只必须由澳大利亚投资者控股,除非澳大利亚 运营商包租此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