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贯彻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在全国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并首先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二、企业是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的主体,国家标准委对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实行统一指导,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本次试点单位由企业自愿申请,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确定(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
四、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一)试点企业依据《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结构配套、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标准体系。
(二)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3个月后,对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以及标准体系的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三)在自我评价基础上,企业可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国家标准委委托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试点企业的确认,并适时派员参加。
(四)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通过确认的试点企业向国家标准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企业标准体系确认申请表、企业标准体系检查记录表、企业标准体系评分表及企业标准体系确认报告。
(五)国家标准委对通过确认且达到3A以上的试点企业统一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五、要求
(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要把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作为引导企业强化标准化基础、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为切实从源头保证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二)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原始记录的保存。按照系列标准的要求,对“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准确、完整的记录。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四)试点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的全面开展提供指导。
六、时间安排
本次试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04年3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 附件: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