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通知,要求各检疫所对中国产鳗鱼采取相应的措施。2006年8月2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的食安输发第0822003号文件中规定:将广东及上海养殖场出口日本的鳗鱼列为硫丹命令检查的对象。
对于未被列入命令检查对象的其他中国产鳗鱼,继续履行原有的进口检查程序。如进口商、养殖场首次从中国进口鳗鱼,则应将进口货物保留,并在此基础上对硫丹实施自主检查。
同时,将2006年7月18日事务联络文件、2006年7月24日事务联络文件中有关鳗鱼及泥鳅加工品的相关部分、2006年7月26日事务联络文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