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69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双酚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归在29072300税号项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7年8月30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