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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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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本标准规定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根据生态工业的特征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关键环节,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由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进一步细分为21个指标。随着生态工业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完善。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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