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GMP认证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中,对有关事宜做了如下规定: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对于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办法》规定由国家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局药品GM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关于审批、发证及监督管理等项,该《办法》还做了如下规定:
第九条 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局审批。
第十条 国家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1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 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1年以上。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2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局。
第十五条 国家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将终止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