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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不违背“一般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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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王先生要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发现有关索赔在生活中很难实现,比如,关于糖尿病人的理赔条件是,必须当心脏发生损害时才能得到理赔,但这只是糖尿病可能引发的诸多病症中的一种,与糖尿病并无必然联系。另一位从国外回来的徐女士也对重疾险颇有怨言,认为保险公司的服务、理赔很多方面都不到位。

  而据统计显示,自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支出增幅高居市民各项消费支出之首。目前,重大疾病保险已成为寿险中销量仅次于分红险的第二大类险种,占据寿险市场30%多的市场份额。为何重大疾病保险有着如此庞大的投资人群,有着相当完善的机构,却令众多消费者如此不满?

  读不懂的条款

  我国保险条款中汇集了大量的专业词汇,严重阻碍了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准确理解。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释义中,解释原有专业词汇的时候又有新的专业词汇出现,解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在对“不可抗力”进行解释的时候,多数条款都解释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解释都是用了书面语,“不可预见”,“客观情况”,这些用语虽然严密,但对于消费者,有多少人能够准确理解呢?

  另外,保险条款中繁琐冗长的语句也给消费者的理解带来不少麻烦。比如,在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写道: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几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这一长句如果分为几个短句加以描述,在不失严密性基础上,对于阅读和理解岂不更加方便?

  业内人士分析说,由于目前国内精算水平的限制,国内重疾险条款设计几乎是直接翻译国外条款,仅作了简单修改。这也是导致条款不清的原因之一。

  “保死不保生”9月起改变

  必须以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诊断标准诊断,必须用保险合同规定的治疗方法治疗,否则保险公司不赔——去年,由美国友邦公司重疾险苛刻条款引发的诉讼,使重疾险产品的“保死不保健康”成了众矢之的。但9月1日以后,这种情况可能会彻底改变。

  日前,保监会颁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

  “这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在医院确诊为一种疾病,而这种疾病又恰巧在健康保险产品合同目录中,被保险人就可以得到赔付。”浙江省保险学会的一位教授表示,按规定,被保险人还可以自主选择采取什么方法治疗。

  他认为,过去重疾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保险公司自己搞的,有时一些疾病的标准定义会与医学上的有差异。

  《办法》还强调,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投保人需签字确认的8项“书面告知”,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等。

  买重疾险不能等

  近年来医疗费每年上升14%,已经超过大多数家庭收入上涨的速度,家庭医疗支出负担越来越重。

  而现社保中医保只占医疗费用总量的30%,自费比例超过了70%,而商业健康保险承担的比例更是不到2%。快速上涨的医疗费用不仅影响了家庭生活水平,同时严重影响家庭的消费安全感和消费信心。

  而在此之前,网上关于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说法引发了市场对现有重疾险产品的争议。导致很多人都误以为重疾险只是“保死不保生”,受制于“买重疾险容易理赔难”的恐惧,部分人还处于观望之中。

  业内人士指出,重大疾病险本质上不是“死亡险”,它的设计原理是保障被保险人身染重疾后需要的巨额治病费用。中国人寿旗下两款重疾险仅去年一年的赔付金额就占其总赔付金额的23.24%,证明了重疾险确实发挥着重要的医疗保障作用。

  专家建议,保障类的保险产品应该尽早安排,无法预期的风险也可能就会在等待中噩梦成真。而越早参保重疾险,参保的条件宽泛,缴纳的保费也相对较低;如果到了年老时才购买,不但条件限制严格,且由于收入下降对于保费的承受能力也降低。如果是终身健康险类的产品,更是要及早购买,这样在缴够年份以后,就可以终身享受保障。

作者:佚名 来源:青年时报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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