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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对食品用添加剂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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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当地县级质量技监部门将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建立详细档案。从今年7月11日实施的《石家庄市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食品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的管理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据石家庄市质量技监局有关人士介绍,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香精、色素等添加剂的使用是必需的配料,只要用量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就对人体无害。目前,石家庄市共有食品生产企业1000余家。在执法过程中,质量技监工作人员发现,个别企业存在着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从全国、全省食品整治和打假的情况来看,乱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企业整治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因此,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成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要求,制定实施这一《规定》,就是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石家庄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实施的《规定》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当地质量技监局备案其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规定》指出,食品生产企业所购置的食品添加剂在使用前,必须到当地县级质量技监部门备案,不得以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向质量技监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食品添加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材料。收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县级质量技监局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备案,县级质量技监局将建立企业和食品添加剂档案。同时,食品生产企业也要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表,包括添加剂名称、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产品范围、使用量等内容。

  石家庄市质量技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备案制后,在备案审查阶段,质量技监部门如发现食品添加剂存在问题或企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就能及时通知企业停止使用,实现更有效的监管。目前,石家庄市质量技监局正在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力促《规定》的落实。从8月底开始,质量技监部门将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展开检查,一旦发现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或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作者:尹克强 郑磊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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