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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板业应对337调查初露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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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开了337调查案初裁结果:Unilin公司的779号专利无效。除此之外,836号专利部分无效,绕道设计产品"第7号锁扣"不侵权,在官司进展过程中U-nilin主动撤出486号专利。这意味着中国地板行业应对美国"337调查案"取得巨大突破。中国林产工业协会透露:这仅是初裁结果,终裁结果将于10月产生,如果双方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针对Unilin 公司的反诉,中国地板企业将继续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应有的正当权益。

  事件回放 18家地板企业被诉侵犯4项专利

  2005年7月1日,UnilinBeheer B.V.公司、Floor- ing Industries Ltd.公司和Unilin  Flooring N.C.LLC 公司(合称"Unilin"),依据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第19编第210.14(b)条款("337"条款),联合向 ITC状告包括中国18家地板企业在内的地板锁扣侵犯美专利第6006486号,第6490836号,第6874292号和第6928779号(486号专利、836号专利、292号专利、779号专利),要求禁止这些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此,中国商务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商会给予高度重视,并以涉案企业为主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公开招标。面对巨大压力,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出面协调我国地板行业企业,涉案企业先后组成四个小组,在各自律师的带领下进行应诉。经过律师团、应诉企业及专家证人整整一年艰苦工作,在列举了大量证据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作出以上裁决。

  结果预测 即使和解也对双方有利

  据业内人士称,"337调查"来势汹汹,比"反倾销"犹有过之,一旦我方败诉,就会扼住我国地板企业的咽喉。中国是地板大国,一旦指控成立,ITC将颁布排除令,这将意味着:在申请人专利失效前,中国地板出口企业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锁扣地板;对已输入美国和库存的产品将依据ITC的禁止令销毁或缴纳保证金。

  779号专利无效至少表示应用这项技术的地板产品可以进入美国市场,但对于最终结果业内人士认为仍不够明朗,会有多种可能:最好的结果是完胜,即对方专利无效或者原告撤诉,这两种是彻彻底底的胜诉,会使全部的中国地板企业获利;另外一种可能是双方和解,初裁与终裁两个环节之间存在一些和解的途径,原告与应诉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这只对协议双方有效,未应诉企业不能获利。据业内人士称,在337调查中80-90%的

  案件最终通过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虽然和解的条件千差万别,但可能对双方都有利。
  
  被起诉原因 产业结构升级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亟待提高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分析,在中国贸易量小,以价格为主要优势,即贸易层次比较低的阶段,国外主要以关税壁垒或者反倾销措施制约中国产品对其进口;当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有了一定的技术特色和技术优势后,国外更多地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等方式来制约中国产品进入其市场。中国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越来越多,一方面体现了贸易规模扩大、贸易产品出口结构的升级,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低,缺乏对自主研发成果进行保护的意识。
  
  四大良策 反击知识产权大棒

  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化企业需要转变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发展和竞争战略的内在核心组成部分,这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的必不可少的办法。而目前的情况正相反,一些企业依赖国外厂商、无专利,把资金主要投在扩大生产规模上,缺乏长远发展眼光。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同一化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既要提高研发能力,加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力度,同时也要尊重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针对以贴牌、代加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要主动、积极进行自我保护,不仅要在本国进行相关注册,还要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域注册。一旦因竞争原因被对手以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为名告上法庭,这将成为最为有利的反击武器。但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非常薄弱。

  企业联合应诉是关键由于“337调查”取证时间短、法律挑战性极强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不少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时,往往采取自动放弃的做法,这也造成在事实上对于美国市场的放弃,代价相当高昂。因此,为了维护我方利益,一旦被美国企业以337条款告上ITC,被诉的中国企业必须紧密联合起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分担高昂的应诉成本,一方面联合诉其专利无效、另一方面结合各自优势提供有利、充分的证据证明并未侵权。面对来自美国的“知识产权大棒”,不能等待、回避,在游戏规则中要学会和善于利用法律武器。

作者:张丽立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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