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严格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我局决定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该标准已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起草完成,现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6年9月15日前反馈我局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