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管理实践中,环境标准往往作为衡量环境质量状况或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处罚的尺度。但在推动实现历史性转变的环境保护新形势下,环境标准这一尺度又该如何用于衡量环境管理中的环境行为呢?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所长周扬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环境标准在推动实现历史性转变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标准的体系完善及其在环境监管中作用的发挥应成为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周扬胜认为,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阶段,环境标准正成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因此,要重新审视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与地位。从推动实现历史性转变的作用来看,环境标准不仅可以控制污染物排放,同时也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环境法规。而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考核环境质量改善程度是国家监察地方政府是否真正落实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的试金石,两者的同步发展不仅要有经济发展计划,还应有环境达标计划,要以环境质量改善程度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标准,目前不少城市在大气治理中实施的逐年确定并达到相应大气质量标准的目标就是一个很好的措施。同时,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典范。
周扬胜说,近年来,环境标准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逐渐显现出来。环境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都会考虑世界先进工艺和最佳治理技术,必然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工艺和发展方向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标准的制定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也带动了产业结构向着更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方面发展。如2004年底新修订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制定时依据了世界上最新的水泥工业生产工艺,标准实施后,目前整个行业采用先进工艺的产能已经占到40%以上,而在2000年时这部分产能只占到10%左右,预计通过标准的实施,2010年这部分产能能达到70%以上。同时,环境标准还具有抑制部分工业行业投资过盛的作用。
尽管环境标准在环境监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周扬胜认为,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需要连贯性,目前在环境标准执行中还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超标收费”制度,客观上造成了对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合法化”的理解,目前只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确定了“超标违法”,但“超标违法”并没有成为环境法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环境法律法规与环境标准割裂的一个表现,同时也使得环境标准在环境法律体系中的技术法规地位难以得到体现,强制性和被重视程度也打了折扣。另一方面,环境标准准确有效的执行,除了离不开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外,也要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如引入第三方监督性监测等,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标准的监督执行中来。此外,在每一项环境标准出台后,还应建立相应的告知等制度,让各项标准都能最大范围“广而告之”。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周扬胜认为,这一要求首先把环境基准问题提到了行政管理层面。环境基准是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基础,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它与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有关,是环境质量标准赖以存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正是我国环境标准中较为薄弱的一个研究领域。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就必须转变过去那种不分析基准形成的过程条件而简单照搬国外基准并直接写入我国环境标准的局面。
据周扬胜介绍,当前国际上形成了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两大环境基准体系。保护人体健康的环境基准就是关于污染物通过不同暴露途径(呼吸、饮水、饮食、皮肤吸收和辐射),对人体健康产生无作用效量时介质中污染物浓度,或终身可以接受风险水平的浓度。毒理学和环境风险评估理论是环境基准的理论基础。
而对《决定》中规定的“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周扬胜认为,《决定》确定的环境目标与环境标准直接有关的是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控制工业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标准工作要将重点瞄准重点污染行业,要切实依靠技术进步,论证好支撑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出台一批既能有效执行又确实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好标准,进而使主要污染物全国排放总量得到削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