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保险市场从2003年7月开始,对重大疾病保险实施标准化定义。在实施方式上,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只能在已发布的30多条标准化定义上进行他们各自想要承担的重大疾病定义,不允许保险公司另行设计重大疾病类别或定义。
在重大疾病进行标准化定义出台之前,新加坡人寿保险业因为重大疾病出现过争议,因为对于同一种重大疾病,不同保险公司的定义不同,有的定义严格,有的定义则相对宽松,客户在不同公司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将来确诊患条款中所列的重大疾病,不同公司会给出不同的理赔决定,从而引发了客户的抱怨和投诉。因为从客户的角度看,遭遇了重大疾病,确实用了大笔资金尽心治疗,有的保险公司赔付了,而有的保险公司拒赔,难以理解、也难以接受这种结果。
因此,由新加坡人寿保险协会(LIA)牵头组织,在每家保险公司抽调代表成立了重大疾病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确定了需要进行标准化的重大疾病种类,每个代表负责其中几个重大疾病种类的标准化定义,然后整合为整个行业的重大疾病标准化定义,由各个成员重新全面审核,并最终达成共识。
由于工作委员会成员来自业内各家保险公司,每个人所负责的重大疾病在定义上往往会偏向各自公司当时所采用的重大疾病条款上的解释,这就导致个别重大疾病的定义存在争议,此时,由人寿保险协会出面协调,邀请身份相对独立的再保险公司对定义进行仲裁。
新加坡保险业的重大疾病标准化定义过程历时长久,用了将近两年时间完成。
另外,马来西亚也从2002年1月开始实施重大疾病标准化定义。
对重大疾病采用标准化定义,其意义不仅在于减少了争议,而且也避免了消费者因为不理解专业性很强的重大疾病定义,而购买了不是真正适合自身需要的重疾险产品,同时也增加了产品的透明度,为各家公司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