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4月开始的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初步完成了摸底调查工作,现已进入清理整顿的关键阶段,专项活动结束之后,国家认监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对非法认证活动做出处理。此前,国家认监委从未表示要“收编”全国“牙防组”,个别媒体对此进行大肆炒作毫无根据。
此次活动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依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历时半年时间。通过前一阶段各级质检部门开展的非法认证摸底调查发现,社会公众对“认证”的相关知识认知有限,一些社会组织在未完全了解“认证”真实法律涵义的情况下,不恰当使用“认证”一词,导致真假“认证”鱼目混珠。突出表现为:第一,一些社会组织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调整范围的评价、评定、推荐活动冠以“认证”字样,误导社会公众对其评价活动的认同;第二,一些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用词不当,将一些不属于认证认可条例调整的评比、评定活动当成“认证”,加以报道;第三,某些产品生产企业为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随意在其产品上夸大其辞,滥用“认证”字样,误导消费者;第四,目前仍存在一些社会组织在没有得到国家认监委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相关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建设及其立法工作,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同时,充分吸收采用认证认可的国际标准和导则,并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以实现国际接轨,确保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和结果的有效、权威。200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认证认可条例》所调整的认证对象主要有三类,即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其所规范的认证活动具有以下四方面显著特征:第一,认证实施的主体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公正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第二,认证的依据是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三,认证实施程序是通过开展技术性鉴定活动来证明认证对象符合认证依据;第四,认证结果的表达是颁发证书和标志等证明性文件或标志。
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我国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符合要求的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目前,国家认监委已批准的认证机构有179家,并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由于部分消费者对于《认证认可条例》所调整的认证活动的真实法律涵义不十分清楚,误认为社会上所有的社会组织所开展的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都应由《认证认可条例》所调整。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国际名(品)牌”、“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 “×××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国家认监委负责人表示,对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开展的属于《认证认可条例》调整范围,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基本特征的评价活动,国家认监委将依法进行甄别清理和逐步规范,以实现规范认证市场,提高认证有效性、权威性,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工作目标。
据悉,自2001年国家认监委成立以来,认真履行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断增强认证监管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成功组织实施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制度),积极建立并推动了我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认证、花卉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酒类产品认证、节能认证、软件过程与能力评估认证、信息安全认证、体育服务认证等自愿性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