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2006年8月5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人士表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新《规定》)最快有望在2006年10月出台。
管早在2006年5月10日,商务部就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公布在其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然而,时至今日,新《规定》仍未出台。该人士表示,“因为牵涉的方面太多了,我们还在和有关商会、协会,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进行最后的协商。”
其实,1996年,当时的外经贸部就已经出台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然而,促使商务部下决心再出台类似法规的原因也是源自这部旧规定。
2005年8、9月的时候,美国惠而浦公司的一纸诉状送到了商务部条法司。作为一家家电生产商,惠而浦认为中国天津的一家合资企业销往美国市场的窗式空调价格过于低廉,影响了该公司在美国的窗式空调销量。因此惠而浦试图通过旧《规定》,要求取消这家公司的外贸经营权。
虽然在旧《规定》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便是取消企业的外贸经营权。然而,当2003年商务部成立以后,已经没有资格去取缔任何企业的外贸经营权。这部已经和时代脱节、同时缺乏操作性的法律引起了条约法律司的注意,也直接加速了新《规定》的立法进程。
同时,对于商务部来说,出台新《规定》还有另外一份考虑。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的荣处长表示,“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的荣处长对记者表示,少数企业为了进一步增强出口竞争力,采取降低产品出口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这种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对外贸易秩序的混乱,也危害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和整个行业秩序。
事实上,低价出口给中国企业已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中国产品自1979年首次遭遇外国倾销指控,2005年,全球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有663起,位居全球之首。也是在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有1000亿美元的顺差规模,使得人民币升值面临空前的压力。
2005年11月,新《规定》就已经完成了第一稿。然而,新规的出台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么顺利。最直接的担心是原本打算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结果反而成为国外反倾销的直接证据。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人士表示,新《规定》出台以后,商务部会进行主动调查,裁决某些有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企业;然而另外一方面,商务部所进行的低价处罚,却有可能成为国外机构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直接证据。
更加复杂的是,也许商务部处罚的只是部分企业,但是国外机构可能会将低价出口的行为扩展到整个行业,该人士指出,“他们甚至可能对全行业提出反倾销诉讼,只是在测算时给予不同的反倾销税率。”
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表示,“新《规定》是为了降低遭到国外反倾销的风险,因为出口国政府本来并无这种义务,出台这样一个条例,我们自己要承担额外的成本,如果不是为了减少国外的反倾销,那就没有出台的必要了。”
在实际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相关人士表示,“商务部考虑也许有的企业生产成本就是很低,才能把出口价格压得那么低。”按照草案规定,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被认为是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然而让商务部感到为难的是,在界定低价出口方面,到底是以某一个企业的历史价格情况为准,还是以某一个行业的价格情况为准。
此外,低价出口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牵涉到就业问题。
这位人士表示,条法司在去企业进行调研的时候,发现特别是一些民营中小企业,低价出口的情况很普遍,“对他们来说,机器运转,工厂开工就很满足了。”然而,一旦这些企业被界定为低价出口,就立刻面临倒闭问题。而企业倒闭随之带来的失业问题也是商务部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不正当的低价出口行为,许多企业都深有体会。
然而,对于新《规定》的出台,大部分企业却并没有那么热情。
安徽一家叉车公司的总经理表示,“我们会考虑通过行业协会内部解决,如果要诉诸法律手段,就不必要了吧。”目前,该公司的产品出口量位居国内前茅,而其也很清楚国内某些叉车公司采用低价出口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该公司依然不愿意利用新《规定》进行举报。
还有一些企业对于新《规定》的出台毫无兴趣。奥康集团新闻发言人许兆凯表示,“我们企业走的是高端路线,那些企图用超低价格出口的企业对我们根本不构成竞争。”
对于企业的上述心态,商务部的这位人士分析认为,首先,低价出口在中国出口企业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其次,一些企业走高端路线,不愿意也觉得没必要做行业内的“出头鸟”。